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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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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2014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151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4、本基金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非限量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的直销中心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代销机构包括众禄基金和安信证券。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规模限制。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9、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0.0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0.01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0.0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0.01元,不设级差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10、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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