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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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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5-001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执字第17号执行裁定书和【2015】南中法执字第17号执行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与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详细情况见2012年11月6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2012-052号公告、2013年6月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2013-034号公告、2014年2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2014-017号公告、2014年10月1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2014-065号公告。

 2009年2月,公司与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委托开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后又签订了《房地产委托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公司承诺将其全资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南充市的三宗出让工业用地,在享受南充市政府“退城进园”政策之后,委托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2011年4月30日前取得政府同意将上述三宗土地变性及依法转移,并将相关批文交与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否则公司必须按照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南充羽绒制品厂及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2年分别向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均承诺“知悉《房地产委托开发协议》和《房地产委托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内容,同意公司对所涉土地所作的处置及约定,并保证无条件配合履行协议”,对案涉合同进行了追认。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积极履行协助公司“退城入园”,依照约定总计支付了11,428万元。2010年12月10日,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放弃对其中一地块的开发权。公司一直未能取得政府同意约定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相关批文,致使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支付过亿资金的情况下,依旧不能获得土地使用及开发权利。

 三、判决情况

 1、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执字第17号执行裁定书的具体内容:

 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川民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以及持有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93.24%的股份。冻结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330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冻结股份的期限为两年。

 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执字第17号执行通知书的具体内容:

 (1)向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一审、二审诉讼费、本案执行费。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本公司当期利润不构成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执字第17号执行裁定书;

 2、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执字第17号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5-002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发布了《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01号),现对上述公告部分内容补充如下: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本公司当期利润不构成影响。

 根据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执字第17号执行裁定书,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为公司一般存款账户,账户余额为4,000余元。上述冻结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不构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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