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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0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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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5-003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 106,553,277.0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上述案件最终审理或执行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地判断对公司损益最终影响。

 2013年8月14日,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28),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贸易”)与上海鼎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企商贸”)、上海华际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际钢铁”)、上海鑫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贸实业”)、担保人林钦华、福建省锦霖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众唐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邦盛集团有限公司、许清庄、李守龙、吴周国、林丽珍(以下统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事项。上述诉讼事项涉及诉讼标的金额为106,553,277.02元。

 2015年1月7日,东方贸易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鼎企商贸、华际钢铁、鑫贸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东方贸易借款87,653,302.92元;

 (二)鼎企商贸、华际钢铁、鑫贸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东方贸易利息损失(自2013年1月1日至实际偿付日止,以87,653,302.9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林钦华、福建省锦霖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众唐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邦盛集团有限公司、许清庄、李守龙、吴周国、林丽珍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民事责任中鼎企商贸、华际钢铁、鑫贸实业不能清偿部分,共同承担三分之一的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东方贸易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5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东方贸易负担18,560元,由鼎企商贸、华际钢铁、鑫贸实业共同负担561,005元。

 如不服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针对上述诉讼涉及的应收债权,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谨慎性原则在2013年度财务报告中按照个别认定进行了减值计提,因上述诉讼最终执行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地判断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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