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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0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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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持有股份限售期限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5-003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锐01暂停、锐02暂停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持有股份限售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的全体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按照该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全体发起人股东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所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股份将于2014年1月13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于2014年1月9日收到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起重”)、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中泰”)和FUTURE MATERIAL 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简称“FUTURE”)、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能”)提交的《股份锁定承诺函》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函》,上述4家股东决定延长其所持公司限售股股份的限售期限。其中:重工起重、FUTURE承诺自2014年1月13日起,将所持公司677,960,000股、480,000,000股的股份限售期延长12个月;天华中泰、华丰能承诺自2014年1月13日起,将所持公司480,000,000股、120,000,000股股份限售期延长24个月。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关于股东延长股份限售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02)。

公司于2014年1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0084号)。因公司其它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在上述期间,公司暂不能办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事项。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关于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03)。

公司前期已对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股份让渡相关事项进行了多次披露。公司已于2014年12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112),按照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下简称“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14年12月31日,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已完成,除重工起重之外的其他21家发起人股东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取得的合计1,440,000,000股转增股份已划转(记入)至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新能”)、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汇能”)的证券账户(股东账户)中;目前,富海新能持有公司1,197,303,37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9.85%;大连汇能持有公司242,696,63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02%。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股权结构变动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1)。

根据富海新能、大连汇能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以及公司发起人股东出具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现将公司相关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期限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目前,富海新能持有公司1,197,303,370股股份,大连汇能持有公司242,696,630股股份。根据富海新能、大连汇能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富海新能、大连汇能承诺:“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登记至本合伙企业股票账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014年12月31日,公司相关发起人股东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取得的转增股份已划转(记入)至富海新能、大连汇能的证券账户(股东账户)中。)

二、重工起重在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前持有公司677,960,000股股份,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获得338,980,000股转增股份,目前,重工起重共持有公司1,016,940,000股股份。重工起重在其出具的《承诺函》中提到:重工起重属于国有控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股份让渡事宜将报请相关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工起重通过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获得的338,980,000股转增股份,将先行让予由重工起重及投资人共同指定的机构或企业代为管理。根据重工起重出具的《承诺函》,重工起重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或之前不减持其在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前所持有的677,960,000股公司股份。

三、目前,天华中泰持有公司480,000,000股股份,FUTURE持有公司480,000,000股股份,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20,000,000股股份。根据上述3家股东出具的《承诺函》,上述3家股东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或之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四、目前,北京新能华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91,000,000股股份,拉萨开发区富鼎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44,000,000股股份,萍乡瑞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42,800,000股股份,SINARIN INVESTMENT LIMITED持有公司120,000,000股股份,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13,400,000股股份,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13,400,000股股份,西藏林芝鼎方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10,400,000股股份。根据上述7家股东出具的《承诺函》,上述7家股东承诺于2015年减持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30%。

五、目前,华丰能持有公司120,000,000股股份,根据公司2014年1月9日收到的华丰能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华丰能承诺于2016年1月13日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和监管要求,在股东所持限售股股份上市流通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7日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锐电

股票代码:601558

信息披露义务人: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营业场所:萍乡市安源区牛角坪国鑫综合大楼372室

通讯地址:萍乡市安源区牛角坪国鑫综合大楼372室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增持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锐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ST锐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1、萍乡富海的合伙人名称及出资结构

(1)萍乡富海目前的合伙人名称及出资结构

(2)萍乡富海工商变更后的合伙人名称及出资结构

目前,萍乡富海正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引入新的有限合伙人,工商变更完成后,萍乡富海认缴出资额变更为14.8亿元,合伙人名称及出资结构如下:

工商变更完成后,萍乡富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发生变化,上述增资的有限合伙人出资已经到位,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工商变更尚未完成。

2、芜湖富海情况介绍

(1)芜湖富海基本情况

芜湖富海为萍乡富海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

(2)芜湖富海合伙人名称及出资结构

芜湖富海的合伙人名称及出资结构如下:

东方富海为芜湖富海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其股权结构如下:

陈玮持有东方富海43.5%的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为芜湖富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芜湖富海及萍乡富海。

(3)芜湖富海的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芜湖富海投资的核心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3、其他有限合伙人情况

萍乡富海有限合伙人的主要情况如下:

(1)上海芮于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深圳市大马化投资有限公司

(3)新余敏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梁宝川

梁宝川,男,身份证号码,15020419710503****,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通讯地址,北京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世奥国际中心a座1918室。

(5)萍乡市鑫悦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舒小莉

舒小莉,女,身份证号码,42060319780407****,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A座2501室。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舒小莉已退伙,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舒小莉将不再为萍乡富海有限合伙人。

4、萍乡富海的控制关系

5、萍乡富海实际控制人情况

陈玮持有东方富海43.5%的股权,为东方富海第一大股东,萍乡富海实际控制人。

陈玮,男,身份证号码:62010219641025****,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博士学位。陈玮曾先后任担任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会长、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总裁等职务,具有丰富的投资基金任职背景。

陈玮投资的核心企业如下表所述: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

萍乡富海成立于2014年12月8日,主营业务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目前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无其他投资。

萍乡富海由于成立时间较短,尚无财务数据,芜湖富海为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财务指标见下表,具体财务数据详见“第十节 财务会计资料”。

单位: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内的违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萍乡富海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肖群,担任萍乡富海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男,身份证号码,44030119671102****,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肖群先生具有多年实业与资本市场工作经历,在风险控制及投资领域均有丰富经验。曾就职于深圳市莱茵达集团及甘肃汇凯集团,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7年至今,任东方富海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萍乡富海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投入资金收购上市公司部分应收账款,同时上市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股东放弃转增股份并将部分转增股份让渡给信息披露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投入资金专项用于兑付要求回售的上市公司债券,从而解决其债券兑付危机,避免上市公司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计划,充实增强公司管理队伍,引入有丰富经验的职业经理人,开拓市场、加强管理、强化内部控制措施,争取实现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扭亏为盈,健康成长。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股份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具体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权益在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除本报告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根据实际情况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

若今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ST锐电权益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股权变动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1、2014年12月15日,上市公司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2、根据2014年12月22日签订的萍乡富海《合伙协议》第七条的规定,萍乡富海的合伙目的:合伙企业(萍乡富海)与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称“投资企业”)联合以人民币17.8亿元购买上市公司账面值约18.5亿元的应收账款,并通过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获得上市公司部分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采取上市公司部分股东放弃转增股份并将部分转增股份让渡给信息披露人的方式。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萍乡富海出资14.8亿元、大连汇能出资3亿元,合计17.8亿元资金,共同受让上市公司账面原值为18.75亿元的应收账款;上市公司部分股东放弃转增股份并将相应股份合计144,000万普通股让渡给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按照受让应收账款的比例分别取得相应股份,其中萍乡富海取得119,730.34万股普通股。

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股,共转增201,020万股,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社会公众股外的其他股东均放弃转增股份,其中大连重工股份让渡事宜将在报请相关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其获得股份转增后将先行让予由大连重工及萍乡富海、大连汇能共同指定的机构或企业代为管理,其他股东将相应股份合计144,000万股普通股让渡给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

2014年12月30日为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2014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部分原股东让渡给萍乡富海的上市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

(一)受让应收账款情况

2014年12月22日,华锐风电与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签订的《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为债权人在《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附件所列债权合同项下标的应收账款的本金部分,其总金额约为人民币18.75亿元。

2、转让对价

(1)《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下标的的应收账款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17.8亿元,其中,由受让萍乡富海支付人民币14.8亿元,大连汇能支付人民币3亿元。

(2)转让对价的计算公式为:转让对价=标的应收账款的本金金额*折扣率。

(3)折扣率为:94.90%。

该折扣率由受让方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根据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受让方受让成本及业务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

3、转让对价的支付

受让方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于2014年12月24日或之前将支付对价存放于指定帐户中,如前款所规定的前提条件全部满足,经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一致同意,受让方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应于2014年12月26日根据华锐风电的要求向华锐风电债券持有人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转让对价。

4、受让及无追索权

双方同意,《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应收账款由受让方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完全受让,自《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标的应收账款由受让方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受让之后,受让方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自行负责标的应收账款的催收和处置,华锐风电不对标的应收账款的回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受让方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就其受让的标的应收账款对华锐风电无追索权。尽管如此,华锐风电同意协助受让方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完成标的应收账款受让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受让方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提供标的应收账款债权人信息等。

受让方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对于标的应收账款处置后,由萍乡富海获得应收账款处置对价的83.15%,由大连汇能获得应收账款处置对价的16.85%。

(二)上市公司原股东《转增股本承诺函》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社会公众股外的其他22股东均签署了《转增股本承诺函》。

第一、在签署承诺函的股东中,除大连重工外的21名股东所签署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应收账款转让

承诺股东承诺促使上市公司同意如下应收账款购买事宜:

(1)应收账款转让:投资企业(指“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下同)将向上市公司购买账面值约19亿元人民币的应收账款,购买对价为17.8亿元人民币。该等应收账款为有效债权,债务人不存在履行抗辩权,该等应收账款也不存在不能有效转移的限制条件、情形(购买应收账款前,该等应收账款明细应经投资企业审查、认可)。该等应收账款于购买对价全部支付日起,转让予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该等应收账款的经济责任全部由投资企业承担,无追索权。

(2)催收管理:投资企业与上市公司签署应收账协议后的10日内,上市公司应根据投资企业要求完成向该等应收账款的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事宜,将债务人收到债权转移通知的相关凭证交付给投资企业,使该等应收账款有效转移至投资企业。上市公司根据投资企业要求勤勉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等事宜,或根据投资企业要求转由投资企业或其指定第三方管理应收账款。上市公司应根据投资企业的指示,通知并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将应收账款直接支付至投资企业指定账户。

2、资本公积金转增

承诺股东承诺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同意关于本次转增的决议,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取得本次转增股份的全部权利。如投资企业要求,承诺股东同意授权投资企业指定人士就本次转增事宜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同意。具体如下:

(1)转增方案: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上市公司2014年9月30日总股本4,020,400,000股为基数,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人民币20.102亿元,转增2,010,200,000股,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由4,020,400,000股增至6,030,600,000股。

(2)分派对象:本次转增股份的88.5%,即17.7898亿股由上市公司直接向投资企业派发,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记入投资企业的股东账户。除承诺股东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取得本次转增股份的11.5%,即2.3122亿股。

(3)实施日期:承诺股东放弃的17.7898亿股转增股份不迟于2015年1月1日登记到投资企业名下。

(4)锁定期:承诺股东中,转增前持股比例超过10%的股东于2016年6月30日或之前不得减持所持股份,转增前持股比例低于2%的股东无减持限制,其他股东2015年减持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30%。

第二、大连重工签署的承诺函如下:

1、应收账款转让

承诺股东承诺促使上市公司同意如下应收账款购买事宜:

(1)应收账款转让:投资企业(指“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下同)将向上市公司购买账面值约19亿元人民币的应收账款,购买对价为17.8亿元人民币。该等应收账款为有效债权,债务人不存在履行抗辩权,该等应收账款也不存在不能有效转移的限制条件、情形(购买应收账款前,该等应收账款明细应经投资企业审查、认可)。该等应收账款于购买对价全部支付日起,转让予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该等应收账款的经济责任全部由投资企业承担,无追索权。

(2)催收管理:投资企业与上市公司签署应收账协议后的10日内,上市公司应根据投资企业要求完成向该等应收账款的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事宜,将债务人收到债权转移通知的相关凭证交付给投资企业,使该等应收账款有效转移至投资企业。上市公司根据投资企业要求勤勉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等事宜,或根据投资企业要求转由投资企业或其指定第三方管理应收账款。上市公司应根据投资企业的指示,通知并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将应收账款直接支付至投资企业指定账户。

2、资本公积金转增

承诺股东承诺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同意关于本次转增的决议,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取得本次转增股份的全部权利。如投资企业要求,承诺股东同意授权投资企业指定人士就本次转增事宜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同意。具体如下:

(1)转增方案: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上市公司2014年9月30日总股本4,020,400,000股为基数,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人民币20.102亿元,转增2,010,200,000股,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由4,020,400,000股增至6,030,600,000股。

(2)股份让渡:由于大连重工属于国有控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股份让渡事宜将报请相关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大连重工通过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获得的338,980,000股转增股份,将先行让予由大连重工及投资人共同指定的机构或企业代为管理。

(3)锁定期:大连重工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或之前不得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三)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不存在关联关系,萍乡富海本次投资决策基于独立判断,除上述《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及《转增股本承诺函》外,未与大连汇能就本次交易达成其他协议、默契,与大连汇能之间不存在其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任何协议或利益安排。在交易完成后,萍乡富海与大连汇能之间不存在就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安排、投票权行使等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任何协议、合作或默契。综上,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萍乡富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数量变化情况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人受让应收账款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借贷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利用本次权益变动的股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二、支付方式及交易价格

萍乡富海出资14.8亿元、大连汇能出资3亿元,合计17.8亿元资金,共同受让上市公司账面原值为18.75亿元的应收账款,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萍乡富海合计获得上市公司原股东让渡的上市公司普通股119,730.34万股。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重大改变或调整计划

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合计出资17.8亿元,购买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该笔资金专项用于兑付要求回售的上市公司债券,从而解决其债券兑付危机,避免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萍乡富海将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计划,充实增强公司管理队伍,引入有丰富经验的职业经理人,开拓市场、加强管理、强化内部控制措施,争取实现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扭亏为盈,健康成长。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萍乡富海暂无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萍乡富海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进行处置的计划

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合计出资17.8亿元,共同受让上市公司账面原值为18.75亿元的应收账款。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萍乡富海暂无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进行处置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进行处置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资产、业务处置,萍乡富海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根据上市公司实际需要对董事会、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并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但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健康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等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重组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1、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第一大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第一大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第一大股东之间完全独立;

2、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第一大股东违规占用的情形;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第一大股东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第一大股东兼职;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6)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4、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第一大股东的机构完全分开;

5、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上市公司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2)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二、同业竞争及相关解决措施.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若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产生竞争的,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转让予上市公司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尚不具备条件转让上市公司,则将相关业务和资产委托给上市公司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转让予上市公司。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明确约定,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披露,其关联交易价格也将严格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充分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除华锐风电与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签订的《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及上市公司原股东出具的《转增股本承诺函》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管理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管理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更换的情形,也不存在对拟更换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补偿或其他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管理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014年11月27日,*ST锐电刊登关于股票停牌的公告,上市公司因有事项需向相关股东核实,上市公司股票自2014年11月27日起停牌。上市公司公告,其股东开始进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宜。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停牌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管理人,以及上述人员的其直系亲属在上市公司停牌前6个月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 财务会计资料

萍乡富海成立于2014年12月,尚无财务数据。

萍乡富海执行事务合伙人芜湖富海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如下(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利润表

单位:元

3、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交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萍乡富海营业执照、合伙协议

2、芜湖富海营业执照、合伙协议

3、东方富海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4、芜湖富海最近三年财务报告

5、上市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6、华锐风电与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签订的《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7、上市公司部分股东签署的《转增股本承诺函》

8、萍乡富海出具的《承诺函》(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

9、萍乡富海出具的《承诺函》(关于同业竞争)

10、萍乡富海出具的《承诺函》(关于关联交易)

11、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ST锐电、萍乡富海,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肖 群

2015年1月6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肖 群

2015年1月6日

*ST锐电/华锐风电/上市公司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萍乡富海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大连汇能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萍乡富海
芜湖富海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东方富海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重工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萍乡富海出资14.8亿元、大连汇能出资3亿元,合计17.8亿元资金,共同受让上市公司账面原值为18.75亿元的应收账款;上市公司部分股东放弃转增股份并将相应股份合计144,000万普通股让渡给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按照受让应收账款的比例分别取得相应股份,其中萍乡富海取得119,730.34万股普通股。
《转增股本承诺函》《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承诺函》
《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华锐风电与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企业名称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萍乡市安源区牛角坪国鑫综合大楼372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肖群)
认缴出资额50万元
营业执照号360302310005808
税务登记证号360302322532050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以上均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8日
经营期限2014年12月8日至2024年12月7日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A2501室
联系方式0755-83476225

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12%
舒小莉有限合伙人4998%
合计 50100%

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2000.14%
上海芮于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33,00089.86%
深圳市大马化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5003.04%
新余敏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4,3002.91%
梁宝川有限合伙人2,5001.69%
萍乡市鑫悦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5002.36%
合计 148,000100.00%

企业名称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安徽芜湖市渡春路33号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玮)
认缴出资额2000万元
营业执照号340202000004480
税务登记证号340202567505851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许可的项目除外)
成立日期2010年12月16日
经营期限201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1月21日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A2501室
联系方式0755-83479307

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201%
萍乡市鑫悦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98099%
合计 2000100%

股东名称股东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陈玮自然人股东43543.50%
程厚博自然人股东20020.00%
梅健自然人股东808.00%
刁隽桓自然人股东808.00%
刘青自然人股东808.00%
谭文清自然人股东808.00%
刘世生自然人股东454.50%
合计 1000100.00%

被投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主营业务
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4495%股权投资
东方富海(芜湖)二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287%股权投资
皖江(芜湖)物流产业基金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30%发起、设立并管理物流产业投资基金

企业名称上海芮于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C座766C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维
认缴出资额100万元
营业执照号310109000688481
税务登记证号310109320906717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4年11月19日
经营期限2014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8日

法人名称深圳市大马化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2602-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玮
注册资本1.5亿元
营业执照号440301102850905
税务登记证号440300796649306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人才中介服务等)
成立日期2006年12月13日
经营期限2006年12月13日至2026年12月12日

法人名称新余敏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江西省新余事毓秀山太阳城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民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鹏利)
认缴出资额4300万
营业执照号360503310004465
税务登记证号36050130924525X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顾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4年6月20日
经营期限2014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9日

企业名称萍乡市鑫悦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新区井冈山路388号9栋第一层102号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黄天飞)
认缴出资额100万元
营业执照号360302310003542
税务登记证号36030205162872X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以上均不含证券、保险、期货、基金、金融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他限制服务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2年8月14日
经营期限2012年8月14日至2022年8月13日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
1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芜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
2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3天津富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
4萍乡市鑫悦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萍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

项目2013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289,791,425.15284,008,668.60132,187,340.24
负债总额115,022,487.28113,948,099.0083,895,293.08
所有者权益合计174,768,937.87170,060,569.6048,292,047.16
项目2013年度2012年度2011年度
营业收入72,530,000.00124,530,000.0050,941,574.00
营业利润61,481,868.27109,221,522.4443,292,047.16
净利润67,908,368.27121,768,522.4443,292,047.16

股东名称转增前转增后
持股数量(万股)比例持股数量(万股)比例
萍乡富海00.00%119,730.3419.85%

序号股东名称转增前转增后
持股数量(万股)比例持股数量(万股)比例
1萍乡富海0.000.00%119,730.3419.85%
2大连重工· 起重集团有限公司67,796.0016.86%101,694.0016.86%
3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48,000.0011.94%48,000.007.96%
4FUTURE MATERIAL INVESTMENT LIMITED48,000.0011.94%48,000.007.96%
5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2,000.0010.45%42,000.006.96%
6北京新能华起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29,100.007.24%29,100.004.83%
7大连汇能0.000.00%24,269.664.02%
8拉萨开发区富鼎顺投资有限公司14,400.003.58%14,400.002.39%
9萍乡瑞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14,280.003.55%14,280.002.37%
10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12,000.002.98%12,000.001.99%
11SINARIN INVESTMENT LIMITED12,000.002.98%12,000.001.99%
12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1,340.002.82%11,340.001.88%
13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1,340.002.82%11,340.001.88%
14西藏林芝鼎方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11,040.002.75%11,040.001.83%
15伊犁颐源智地投资有限公司6,600.001.64%6,600.001.09%
16天津德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6,480.001.61%6,480.001.07%
17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4,204.001.05%6,306.001.05%
 合计338,580.0084.21%518,580.0085.98%

项目2013-12-312012-12-312011-12-31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723,753.783,658,834.931,730,050.24
其他应收款184,567,671.37185,749,833.6759,957,290.00
流动资产合计185,291,425.15189,408,668.6061,687,340.24
非流动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79,000,000.0069,100,000.0045,000,000.00
其他非流动资产25,500,000.0025,500,000.0025,500,000.00
非流动资产合计104,500,000.0094,600,000.0070,500,000.00
资产总计289,791,425.15284,008,668.60132,187,340.24
流动负债:   
应交税费-3,326,099.002,883,293.08
其他应付款115,022,487.28110,622,000.0081,012,000.00
流动负债合计115,022,487.28113,948,099.0083,895,293.08
非流动负债合计---
负债总计115,022,487.28113,948,099.0083,895,293.08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12,500,000.005,000,000.005,000,000.00
未分配利润162,268,937.87165,060,569.6043,292,047.16
所有者权益合计174,768,937.87170,060,569.6048,292,047.1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289,791,425.15284,008,668.60132,187,340.24

项 目2013年度2012年度2011年度
一、营业收入72,530,000.00124,530,000.0050,941,574.00
减: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4,105,198.007,048,398.002,883,293.08
销售费用1,002,079.102,455,937.342,571,205.90
管理费用5,995,814.005,966,692.002,330,776.80
财务费用-54,959.37-162,549.78-135,748.94
资产减值损失---
二、营业利润61,481,868.27109,221,522.4443,292,047.16
加:营业外收入6,426,500.0012,547,000.00-
减:营业外支出---
三、利润总额67,908,368.27121,768,522.4443,292,047.16
减:所得税费用---
四、净利润67,908,368.27121,768,522.4443,292,047.16
五、其他综合收益---
六、综合收益总额67,908,368.27121,768,522.4443,292,047.16

项目2013年度2012年度2011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72,530,000.00124,530,000.0050,941,574.00
收到的税费返还6,226,500.00--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39,145,452.8574,225,417.5491,861,644.74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17,901,952.85198,755,417.54142,803,218.74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7,431,297.006,605,592.08-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11,005,737.00166,121,040.7775,573,168.50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18,437,034.00172,726,632.8575,573,168.5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35,081.1526,028,784.6967,230,050.24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9,900,000.0024,100,000.0045,000,000.00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25,500,00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9,900,000.0024,100,000.0070,500,000.0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900,000.00-24,100,000.00-70,500,000.00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7,500,000.00-5,000,0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7,500,000.00-5,000,0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500,000.00-5,000,000.0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935,081.151,928,784.691,730,050.24
加: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3,658,834.931,730,050.24-
六、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723,753.783,658,834.931,730,050.24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上海交易所
股票简称*ST锐电股票代码60155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萍乡市安源区牛角坪国鑫综合大楼372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其他 ■

备注: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同时上市公司部分股东放弃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并将部分转增股份让渡给信息披露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 1,197,303,370

变动比例: 19.85%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 □ 否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 □ 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 ■ 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 ■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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