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案件概述
2014年3月20日,昌江中稷大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矿业”)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钢公司”)及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矿业”),称被告于2002-2006年少供贫矿合计约170.22万吨,2007年少供贫矿约32.18万吨,2008、2009及2013年少供贫矿合计约34.45万吨。大地矿业请求判令被告:一、按照大地矿业与海钢公司于2002年2月25日签订的《贫矿选矿车间承包经营合同书》及相关补充协议,并按前述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继续向原告实际履行应供而未供的约237万吨贫矿可加工铁精粉1,067,568干吨的合同义务(注:1,067,568干吨铁精粉的价值为381,121,776元);二、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上述两被告承担。2014年5月4日,大地矿业向法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81,121,776元。
二、案件结果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期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琼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
关于原告大地矿业与被告海南矿业、海钢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大地矿业以其生产经营困难,生产周转资金紧张为由,于2014年12月22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大地矿业撤回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大地矿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7,261.51元减半收取为748,630.76元,由原告大地矿业负担,大地矿业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853,017.76元,多预交的3,104,387元退还大地矿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