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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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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69 证券简称:海南矿业 公告编号:2015-001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纠纷诉讼案件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案件概述

 2014年3月20日,昌江中稷大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矿业”)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钢公司”)及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矿业”),称被告于2002-2006年少供贫矿合计约170.22万吨,2007年少供贫矿约32.18万吨,2008、2009及2013年少供贫矿合计约34.45万吨。大地矿业请求判令被告:一、按照大地矿业与海钢公司于2002年2月25日签订的《贫矿选矿车间承包经营合同书》及相关补充协议,并按前述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继续向原告实际履行应供而未供的约237万吨贫矿可加工铁精粉1,067,568干吨的合同义务(注:1,067,568干吨铁精粉的价值为381,121,776元);二、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上述两被告承担。2014年5月4日,大地矿业向法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81,121,776元。

 二、案件结果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期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琼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

 关于原告大地矿业与被告海南矿业、海钢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大地矿业以其生产经营困难,生产周转资金紧张为由,于2014年12月22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大地矿业撤回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大地矿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7,261.51元减半收取为748,630.76元,由原告大地矿业负担,大地矿业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853,017.76元,多预交的3,104,387元退还大地矿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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