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财经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1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交所部署上市公司债券年报披露
周松林

 □本报记者 周松林

 

 上海证券交易所1月5日发布《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2014年12月31日前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以及2015年4月30日前在上交所上市时未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的公司债券,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发行人无法如期完成本次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在4月15日前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按照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人提交的年度报告应至少记载发行人概况、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情况、银行贷款本息按时偿还情况、未来是否存在债券按期兑付兑息风险的情况说明、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说明(如有)、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履行情况等内容。

 通知规定,2013年度亏损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于2015年1月31日前披露2014年度业绩预告;2014年度业绩预告亏损的,应在实际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前至少披露3次公告,提示连续两年亏损及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风险。此外,2013年度亏损且2014年度业绩预告亏损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公布业绩预告的前一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并申请业绩预告之日停牌一天,并于停牌当日发布停牌公告及风险警示公告。公司债券于停牌日的次一交易日复牌,并实施风险警示。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