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月5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4日15:00至2015年1月5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衡山路62号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开贤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5,097,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921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5,003,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880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05%。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5,080,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865%;反对票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17%;弃权票2,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18%。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5,080,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865%;反对票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17%;弃权票2,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18%。
3、《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5,080,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865%;反对票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17%;弃权票2,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16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35%;反对票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09%;弃权票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6%。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姚继伟律师、周媛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