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12月31日下午2:30在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75号集成广场五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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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张鸿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董事会秘书张小可先生参加了本次会议。列席本次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刘亚萍女士、张国庆先生、张丕祥先生、杨勇先生、丁荣先生。
二、提案审议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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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在表决第 1 项议案时,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8,800股,同意票比例为 96.13 %;反对 0 股,反对票比例为0 %;弃权8400股,弃权票比例为3.87 %。该议案以特殊程序通过。
在表决第 2 项议案时,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8,800股,同意票比例为 96.13%;反对 5700股,反对票比例为 2.62%;弃权2700股,弃权票比例为1.25%。该议案以普通程序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云南众衡诚律师事务所
2、经办律师:钱祥飞、张金方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其他情况说明
本决议中持股比例数据存在因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不会影响表决结果。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云南众衡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4、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