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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0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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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2014-102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晟有色”)于2014年12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14年12月31日(星期三)下午15:00在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57号保利中汇大厦A栋3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举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130,381,0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74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持有表决权股份130,366,8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73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持有表决权股份14,2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亮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具体审议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14-095”)

 130,377,71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001股反对;300股弃权。其中:网络投票表决:10,900股同意,3,001股反对,300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5%股份的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结果如下:

 10,9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9%;3,001股反对;300股弃权。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拆借资金<变更协议>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14-096”)。

 14,240,7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001股反对;500股弃权。其中:网络投票表决:10,900股同意,3,001股反对,500股弃权。关联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结果如下:

 10,7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8%;3,001股反对;500股弃权。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委派陆丽梅、韩宇烈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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