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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0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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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15年01月08日

 公告日期: 2015年01月05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本公司网站(www.py-axa.com.cn)上的《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后续更新。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LOF)

 2、基金类型:债券型

 3、基金的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份额总额:1,194,623,393.86(截至2014年12月30日)

 6、基金份额净值:0.996(截至2014年12月30日)

 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代码:简称:浦银增利;代码:166401

 8、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总额:388,731,379.00(截至2014年12月30日)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01月08日

 11、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历史、折算、日常申赎、上市交易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本基金的历史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型而成。

 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0月25日证监许可[2011] 1704号文核准募集。

 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1年12月1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募集规模905,197,332.55份。

 (二)本基金的转型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于2014年12月12日到期,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1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刊登了《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以2014年12月15日为份额折算基准日,对浦银安盛增利分级之浦银增A、浦银增B份额进行了封闭期届满转换。份额转换结果(各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第9位,第10位四舍五入)如下表:

 ■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浦银增A、浦银增B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了计算,并由本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份额变更登记申请。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12月18日在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刊登了《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转换结果的公告》。

 (三)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1月8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请见相关公告。

 (四)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4] 503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1月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简称: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LOF)

 场内简称:浦银增利

 5、交易代码:166401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88,731,379.00(截至2014年12月30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五)本基金转托管的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了转托管业务的办理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2015年1月8日起可以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转托管业务,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4年12月30日,浦银增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11300户,共持有基金份额1,194,623,393.86份,其中浦银增利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852户,共持有基金份额388,731,379.00份,平均每户持有的浦银增利场内基金份额456257.49份;浦银增利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10448户,共持有基金份额805,892,014.86份,平均每户持有的浦银增利场外基金份额77133.62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4年12月30日,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浦银增利的场内基金份额303,819,094.00份,占比78.16%;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浦银增利的场内基金份额84,912,285.00份,占比21.84%。

 (三)截至2014 年12月30日,本次上市交易的浦银增利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总经理:郁蓓华

 成立时间:2007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亿元

 经营范围: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持有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投资”)持有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盛”)持有10%的股权。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会。股东会由三方股东代表组成。监事会共有4名成员,董事会共有11名董事组成。董事会下设3个专门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和“投资绩效和流程评估委员会”。公司管理层下设“执行委员会”,由公司高管组成,作为公司重大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下设5个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和“估值委员会”。公司下设12个职能部门: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部、金融工程部、专户管理部、基金销售部、产品及市场部、集中交易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营部、合规风控部和综合管理部。

 4、人员情况

 现有员工80人,其中高管3人,投研团队25人,市场团队20人,后台运营团队35人。员工中拥有硕士以上学历的占55%,本科38%。

 5、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顾佳:021-23212812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26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十七只基金,公募基金管理资产规模约115.36亿元。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十七只证券投资基金如下:浦银安盛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本基金基金经理

 薛铮先生,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2006年3月至2009年6月,先后就职于红顶金融研究中心,上海证券有限公司。2009年7月进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9月起兼任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1月起,担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2013年5月起,兼任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起,兼任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7月起,兼任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2月起,兼任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薛铮先生拥有8年证券从业经验。薛铮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东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注册日期:1995 年12月29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47.04亿元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 证监许可[2009]81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夏虹

 电话:021-68475682

 传真:021-68475623

 2、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产品管理部、托管运作部(下设托管运作团队和运行保障团队)、稽核监督部,平均年龄30岁左右,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绝大部分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发展概况

 上海银行成立于1995年12月29日,是一家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外资股份及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上海。

 上海银行成立以来稳健经营,规范管理,以“精诚至上,信义立行”为企业核心理念,以“精品银行”为发展愿景,以“总体形成特色、区域兼顾差异、局部突显亮点”为经营指导思想,不断加快差异化发展步伐,走特色化发展道路。依据自身市场定位形成了“中小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城市居民财富管理和养老金融服务”、“金融市场交易服务”以及打造“横跨‘两岸三地’最佳金融服务平台”等特色定位。

 目前,上海银行在上海、宁波、南京、杭州、天津、成都、深圳、北京、苏州、无锡、绍兴等地共拥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311个,设有自助银行209个,布放自助服务类终端设备2157台,初步形成了覆盖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中西部重点城市的网络布局框架。此外,上海银行还发起设立了闵行上银村镇银行、衢江上银村镇银行、江苏江宁上银村镇银行和崇州上银村镇银行;发起成立了上银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地区设立了上海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与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1600多家境内外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近年来,上海银行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不断提高,在英国《银行家》全球前1000家银行中排名持续提升,2013年位列全球银行业第158位。多次被《亚洲银行家》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城市零售银行”,并先后荣获“上海市著名商标”、“小企业优秀客户服务银行”、“全国再就业先进单位”、“全国银行间市场优秀交易成员”、“全国敬老模范单位”、“最佳企业形象奖”、“银团贷款最佳机构奖”等荣誉称号。

 截至2013年底,上海银行资产总额9777.22亿元;存款总额6260.13亿元,贷款总额4414.88亿元;资本充足率为11.94%;拨备覆盖率290.36%。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现改名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21)24052000

 传真:(021)54075507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4年12月30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

 注:截至2014年12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0.996元,基金份额总额1,194,623,393.86

 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4年12月30日,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组合如下: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3 其他资产构成

 ■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关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附录: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A类份额、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A类份额、B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A类份额、B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购、场外认购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封闭期内,依据本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2)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封闭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封闭期届满后延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但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A类份额、B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A类份额、B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但在封闭期内,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但在封闭期内,特别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新股的申购,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9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在封闭期间,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在开放期间,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在转型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其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等将保持不变。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及封闭期届满时,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对A类份额与B类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2)在封闭期届满,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单独计算出A类份额与B类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实现应得收益;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选择的分红方式的认定方法将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则为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3)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A类份额和B类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A类份额和B类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A类份额和B类份额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托管人对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届满时基金份额净值的折算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自生效之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若在封闭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前述“虚拟清算”的原则计算并确定A类份额和B类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2、若在封闭期届满,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月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应以各代销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本公司直销柜台业务办理时间为交易日的9:00至11:30,13:00至15:00。网上交易全天24小时接受业务申请,当日15:00之后提交的申请将于第二个交易日受理。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 元。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份额为1,000 份,最低追加申购份额为1,000 份,同时每笔申购份额必须是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申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 份基金份额。

 2、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 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4.1.1本基金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50 份,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为50 份。

 4.1.2场内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4.1.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上述余额不低于基金赎回费用总额的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设置如下:

 ■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期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期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 网上交易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营业网点和销售网站(具体网点和网站信息请查阅上述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代销机构或网点的地址、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查询本基金的发售公告及有关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逐步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并通过指定媒体及公司网站进行公告。

 5.2 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人也可通过场内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代销机构的相关信息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从2015年1月8日起,本公司将在每个开放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介公布上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浦银安盛客户服务中心于每月第1个基金交易日会向定制电子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上月的月度基金交易电子邮件或短信对账单。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确保投资者的权益,本基金管理人特此提示,投资者可通过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021-33079999、4008828999(免长途话费)或登陆浦银安盛基金公司网站www.py-axa.com 等方式定制电子对账单,及时了解您的账户资产。

 7.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1年11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后续更新。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7.3本基金自2015年1月8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开通办理转托管业务,详见2015年1月5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及《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通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7.4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本着诚信严谨的原则,勤勉尽责地管理基金资产,但并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务必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5日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通转托管

 业务的公告

 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经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将自2015年1月8日开通办理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基金代码:166401,场内简称:浦银增利)的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投资者自2015年1月8日起可以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业务的办理规则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投资者欲了解详情,请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xa.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28-999(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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