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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0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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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5-001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22楼会议室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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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平主持。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11人;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监事5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依据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2010年6月23日签署的《关于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之补充协议》第1 条第1.1、1.2 款对公司投资数额核算和预期投资收益补偿数额确定的决算规则,公司与管委会双方同意对该31.8万平方米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按照上列决算规则进行终止性结算,确定管委会应返还公司该面积土地相应的投资款并支付预期投资收益补偿。管委会应返还公司的投资款数额为159,003,18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玖佰万零叁仟壹佰捌拾元整);补偿公司预期投资收益(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数额为63,601,272.00元人民币(大写:陆仟叁佰陆拾万零壹仟贰佰柒拾贰元整)。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侯育颉、唐胜君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方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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