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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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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4-088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积极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不断建立和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强化中小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

 (一)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标

 1、通过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工作以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知情权,进一步增进中小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信任,促进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4、主动听取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实现双赢。

 5、通过加强对参与中小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服务质量和业务能力,更好地回报广大中小投资者。

 (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及沟通渠道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股权管理部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1、公司证券股权管理部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接待来电、来访的投资者,并认真答复投资者询问。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中小投资者可通过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接待人员须进行相关事项的登记工作,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情况,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2、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上证E互动)、天津证监局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和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或公开电子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指定专人及时予以回复。

 3、公司及时丰富和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业务情况介绍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网站专门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版块,刊登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法定披露文件及相关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信息的文章,并下设“咨询与留言”细分板块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4、做好有利于改善中小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三)严格落实中小投资者关系管理过程中的保护措施

 1、建立了有效的投资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辖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工作的通知》(津证监上市字[2012]49号)、《关于推动辖区上市公司落实现金分红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证监上市字[2012]62号)文件精神,公司修改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该事宜已经公司五届四十五次董事会和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2年8月25日、2012年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执行,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独立董事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切实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1)公司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内容简明易懂,充分揭示风险,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方便中小投资者查阅,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2)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使广大中小投资者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内控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

 (3)公司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临时报告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其他应披露的临时公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使中小投资者及时掌握公司最新动态。

 (4)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传闻,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公司须立即向相关方进行求证、核实以掌握实际情况,根据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进行澄清说明。

 3、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了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的决策权力、表决程序等,内容具体、明确,具备可操作性,给中小股东提供了合适的保护,并在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方面起到了切实有效的作用。

 4、健全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

 公司历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同时公司《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对网络投票、征集投票权制度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建立了完善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公司股东大会现已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有效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

 5、优化股权结构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将借助普洛斯优秀的管理团队、先进的管理理念,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持股比例将由目前的51.33%下降为43.43%,将更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4-089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及公司拟采取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股份”或“公司”)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并反馈。根据反馈意见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发行人即期回报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发行人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影响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4]第12040001号),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 929,914,192股,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为5,599,351,966.65元,2013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5,872,135.21元。2013 年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为0.36元/股(2013年度股利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后,基本每股收益调整为0.18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6.12%。

 截至2014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1,859,828,384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5,983,360,441.27元;2014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1,130,729.52元,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为0.24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7.57%。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33,824.1039万股,发行价格为5.89元/股,拟募集资金(含发行费用)不超过1,992,239,724元。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于2015年3月实施完毕,按照预计发行数量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2,198,069,423股,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出现一定幅度增加,对公司每股收益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分析如下:

 1、预测的假设条件说明

 (1)2014年三季报披露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441,130,729.52元,以公司前三季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均值估算第四季度实现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那么估算公司2014年全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90,280,100.10元。上述测算方式假设的2014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据,不代表公司2014年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假设公司2015年总体盈利规模保持平衡,即假设公司2015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据亦为490,280,100.10元。上述假设不代表公司2015年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现金分红占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平均为12.70%,假设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采取的现金分红占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12.70%,即假设2014年度公司现金分红金额为6,226.56万元;假设公司于2015年8月完成对2014年度现金分红的安排。上述假设不代表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承诺,仅用作测算之用,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预计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15年3月完成,该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实际日期为准;

 (5)本次发行募集资金1,992,239,724元,不考虑发行费用;

 (6)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为338,241,039股,最终发行数量以经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

 (7)上述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8)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和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2、对公司每股收益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具体影响

 ■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产生尚需一定时间,短期内股东回报主要还是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公司非公开发行当年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会出现下降的可能,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二、为保证募集资金有效、按计划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将采取一系列的相应措施,具体如下:

 (一)保证募集资金有效、按计划使用的措施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经过严格科学的论证,获得了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批准,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为199,223.97万元,用于“中储辽宁物流产业园项目(一期二阶段)”、“中储股份上海临港物流园区奉贤分区物流基地二期(A0402)项目”、“中储恒科物联网系统有限公司称重物联网产业园项目”、“中储西部国际钢铁物流基地项目”、“中储电子商务及物流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项目。

 公司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按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充分发挥募集资金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措施如下:

 ■

 (二)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的措施

 1、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总体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经过严格科学的论证,并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根据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募投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相应提高。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建设,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2、完善物流网络建设,加快综合物流发展,增强盈利能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及达产前,公司将依托现有竞争优势,进一步完善物流网络建设,为客户提供全程、全方位、多功能的综合物流服务,促进公司资产、收入和利润规模稳步增长,增强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公司综合效益,更好的回报全体股东。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4-092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地产业务开展情况的专项自查报告

 和保荐机构、律师专项核查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股份”、“本公司”或“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14127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要求,公司就房地产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公司自查报告和保荐机构、律师的专项核查意见公告如下:

 一、公司自查报告

 (一)中储股份报告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情况

 1、中储股份与房地产业务相关的公司

 报告期内,中储股份与房地产业务相关的子公司包括南京中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转让)、天津中储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中储国际广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中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中储股份房地产业务的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中储股份下属子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况如下。

 南京中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主要对南京市鼓楼区中央北路河路道1号 N0.2012G54 地块进行了项目开发,截至2013年年末,该地产开发项目形成99,492.85万元的存货余额。2014年5月,中储股份将该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通过公开挂牌转让方式转让予无关联第三方,成交价格为134,912.00万元。

 天津中储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目前尚未取得开发土地、亦未开展房产投资项目。

 南京中储国际广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目前尚未取得开发土地、亦未开展房产投资项目。

 中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目前尚未取得开发土地、亦未开展房产投资项目。

 (二)关于中储股份从事房地产业务是否违反国家关于房地产调控相关规定的核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禁止的房地产开发行为主要为: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情形。

 经自查,南京中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用途对项目地块进行了投资开发,且土地取得时间较短,不存在闲置土地情形;土地取得、开发、出售具有合理动机和背景,不存在炒地情形;地上房屋建筑物尚未建设,不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天津中储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中储国际广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中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开展具体业务,亦不存在上述禁止行为。

 (三)自查结论

 经自查,本公司认为: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等现有行业标准分类与统计,中储股份不属于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

 中储股份本次募集资金所投向项目明确,未涉及住宅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开发业务,募集资金不会投资于房地产开发业务;

 中储股份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情形。

 二、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等现有行业标准分类与统计,中储股份不属于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

 中储股份本次募集资金所投向项目明确,未涉及住宅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开发业务,募集资金不会投资于房地产开发业务;

 中储股份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情形。

 三、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不属于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住宅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开发业务;公司不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政策政令明令禁止的行为。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4-091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主要业务运营风险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股份”或“公司”)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并反馈。根据反馈意见要求,现将公司主要业务运营风险补充披露如下:

 1、大宗商品市场波动风险

 物流行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是否景气高度相关,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动与调整以及经济发展周期性波动,均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从2012年开始,我国经济增速回落明显,基建投资需求趋缓,钢铁、建材、煤炭、能源等工业和大宗商品物流需求下降,公司生产资料相关业务出现下滑,相应物流与贸易盈利空间受到挤压。与此同时,物流行业需求分化明显,随着居民消费水平提高,食品、药品、快速消费品、农产品等生活资料物流需求增加,物流企业业务结构调整压力增大。

 目前大宗商品仍为公司各业务板块的主要品种,若公司大宗商品市场持续低迷,且不能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应对市场变化,公司将面临主业增长放缓,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2、仓储业务风险

 公司对出入及存放在仓库里的各类商品承担货物的保管和监管责任。仓储业务对于货品出入及存放的管理要求比较高,如果库房及相应控制的某个环节出现不稳定因素,影响货品的安全,公司将要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已建立健全存储货物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出入库程序和仓单管理的操作规程;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借助电子信息系统平台协调内部各部门和环节的工作,优化操作流程的系统,防止和减少内部操作的失误;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突发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做好防道德风险、防操作风险等全方位业务安全管理工作。尽管如此,由于一些不可控制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存在,公司仍存在一定的仓储安全风险。

 3、质押监管业务风险

 质押监管业务主要内容为:在银行与融资企业签订质押融资协议、公司与融资企业签订仓储协议的基础上,公司与银行、融资企业签订三方质押监管协议,公司作为监管方,接受银行委托,按照银行指令监管质物,承担监控、保管责任,如因公司监管失职致使质物短损灭失,需承担返还灭失质物或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质押监管业务的开展给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但也带来相应的经营风险。

 公司为保障质押监管业务顺利开展,控制业务风险,采取了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包括签订“总(公司)对总(行)协议”以控制合同与法律风险、对具体项目和出质人进行风险评级、建立质押物品准入制度、制定并执行详细的操作规程与风险等级评估办法、制定并执行系统的管理风险防范体系等;另外,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公司大力压缩质押监管业务,控制风险敞口。但如果风险未能有效识别、应对或控制不力,仍有可能使公司面临一定的业务风险。

 4、贸易业务风险

 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过程中,可能出现来自于客户以及供应商的违约风险,具体如下:

 (1)客户违约风险

 近年来,钢材、铁矿石等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较大,为避免承担库存商品跌价所带来的市场风险,公司逐步减少自营业务,以开展代理采购、工程供货等业务为主,以销定购提前锁定客户,有效控制商品跌价风险。但是,在开展贸易业务中,若当时商品价格下降较大,客户在公司支付货款采购商品后可能会单方面违约弃单、拒不支付货款,则将导致公司承担商品跌价风险、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尽管针对贸易业务,公司制定并执行了系统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要求客户作为委托方支付不低于20%的保证金、市场价格下跌超过5%时要求客户追加足额保证金、详细的合作方评价管理制度、要求客户付款提货或者执行严格的应收账款管理政策等,但仍不排除客户违约导致公司受到损失的风险。

 (2)供应商违约风险

 公司开展贸易业务时,需要向供应商支付部分预付款,不排除供应商由于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违约而导致公司未能如期收到商品甚至形成坏账的情况。

 尽管公司设置有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对业务性质控制、供应商资格审核与范围控制以及付款审核严格管理,包括明确禁止纯融资业务以及无真实货物流转的贸易业务,原则上限定可以支付预付款的供应商范围为生产厂商或其销售公司、商贸类央企,限制上下游关联关系与潜在联系,实施对货权以及货物流转的有效控制等,但仍不排除供应商违约导致公司受到损失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4-090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刊登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并反馈。根据反馈意见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和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规范经营管理,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公司自查,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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