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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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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449 股票简称:国星光电 公告编号:2014-074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4年12月30日,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王垚浩先生、余彬海先生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自公司2013年8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登载《关于股东减持股份公告》(公告编号:2013-031)及《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公司三名实际控制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共计13,0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3%。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王垚浩先生在2014年12月29日—2014年12月30日减持后,持有公司股份由35,200,000股变为26,400,000股,持股比例由8.19%变为6.13%;余彬海先生在2014年7月1日—2014年12月29日减持后,持有公司股份由18,600,000股变为15,350,000股,持股比例由4.33%变为3.57%;蔡炬怡先生在2013年8月22日减持后,持有公司股份由24,000,000股变为23,000,000股,持股比例由5.58%变为5.35%。减持后,三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5.05%,王垚浩先生、蔡炬怡先生与余彬海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公司股东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章的规定。

 3、实际控制人王垚浩先生、蔡炬怡先生、余彬海先生共同承诺:连续六个月内出售的股份将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4、承诺履行情况

 (1)公司股东蔡炬怡先生、余彬海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2013年10月8日公司换届选举后,董事王垚浩先生作出承诺:“1、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如实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数额及其变动情况;2、本人在国星光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国星光电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3、本人在申报从国星光电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国星光电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国星光电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国星光电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王垚浩先生、蔡炬怡先生、余彬海先生均履行了上述所作承诺,其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5、公司将督促王垚浩先生、蔡炬怡先生、余彬海先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履行其承诺。

 三、备查文件

 1、股份变动信息申报表。

 特此公告。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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