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12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566 证券简称:益盛药业 公告编号:2014-085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吉林省益盛汉参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9)。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1”)于2014年12月26日与吉林省益盛汉参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协议中简称“乙方”)、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806222029000711684,截止2014年12月5日,专户余额为2,000万元。该专户用于投资设立甲方2作为甲方2的注册资本金,并由甲方2仅用于化妆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立金、周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十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