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短期低风险理财,不用于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理财取得的收益可进行再投资,再投资的金额不包含在上述额度以内。公司董事会授予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授权期限自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与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时代信托”)签订了《信托合同》,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20,000万元参与新时代信托鑫业1163号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详情请见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参与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0)。
该笔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已于2014年12月30日到账,公司已全部收回本金200,000,000.00元及理财投资收益6,280,555.56元。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