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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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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

 证券代码:600556 股票简称:北生药业 编号:临2014—092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披露了《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4—088号公告),由于工作疏忽导致公告中应表述为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误表述为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特此更正,因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更正后的《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如下: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4年12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本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9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茶亭路33号北海香格里拉大饭店二楼会议室。

 2、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如下:

 ■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进行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

 ■

 ■

 三、律师见证情况

 通力律师事务所陈鹏律师、范骏祺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556 股票简称:北生药业 编号:临2014—093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履行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全资子公司南宁市智诚合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诚合讯”)于2014年11月10日、2014年11月26日、2014年12月5日、2014年12月6日、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5日、2014年12月26日分别签署了《江苏沛县智慧开发区项目战略合作协议》、《芜湖智慧城市项目合作协议》、《关于韶山智慧城市项目战略合作协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关于新洲区智慧城市项目战略框架合作协议》、《鹤壁智慧城市项目合作协议》、《湖南省智慧城市项目战略合作协议》(以下合称“合作协议”),公司已及时公告了合作协议具体情况,该等公告中均已说明了合作协议履行风险。

 为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现将有关情况进一步说明如下:

 1.合作协议系协议各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意向性约定与指导性文件,由于项目周期较长,合作协议项下预计投资金额可能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及投资进度进行调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且合作协议项下投资由各具体项目投资组成,智诚合讯是否能顺利承接该等具体项目尚需各方进一步协商洽谈并履行必要的政府公开招标或竞争谈判程序,亦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智诚合讯具体承接的项目情况、实施条件及项目金额将根据最终签署的具体项目实施协议确定。具体项目确定后,公司将履行必要的内部授权及披露程序。

 2.合作协议中的《江苏沛县智慧开发区项目战略合作协议》、《芜湖智慧城市项目合作协议》、《关于韶山智慧城市项目战略合作协议》、《关于新洲区智慧城市项目战略框架合作协议》、《鹤壁智慧城市项目合作协议》项下具体项目实施涉及政府采购,项目后续能否由智诚合讯予以实施,尚需根据政府公开招标或竞争谈判情况确定。

 3.合作协议签署后,智诚合讯正积极与相关方协商洽谈并参与合作协议项下具体项目的公开招标或竞争谈判,由于目前尚未实施具体项目,对公司当期业绩暂时并无影响。如合作协议项下具体项目顺利由智诚合讯实施,有利于公司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公司经营业绩,使得公司资本结构得到改善、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不过智慧城市项目周期较长,在短期内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幅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智慧城市业务属于资金和技术密集型行业,资金需求巨大,公司目前流动资金较少,难以大规模开展智慧城市业务。因此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披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拟向顾国平等九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643,835,616股(含643,835,616股),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23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24,123.39万元用于智慧城市研发与运营中心项目,剩余资金用于补充智慧城市业务的营运资金。但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能成功,公司将通过贷款、股东借款等可行的融资方式解决项目资金,但可能对合作协议项下项目的实施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556 股票简称:北生药业 编号:临2014—094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仍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收到公司股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4年11月28日-12月29日,公司股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出售公司股份19,65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98%,具体情况如下:

 ■

 本次减持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持有公司35,643,10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9.03%;本次减持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持有公司15,993,106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05%,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二、 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仍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556 股票简称:北生药业 编号:临2014—095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168号

 股票简称:北生药业

 股票代码:60055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15-1号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4年12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生药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生药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北生药业 指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注册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15-1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50000000003832(1-1)

 负责人:彭正江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外汇存款业务;人民币贷款、外汇贷款业务;票据贴现、回购、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等。

 地税登记证号码:450100898222637

 国税登记证号码:450100898222637

 联系电话:0771-5390182 传真电话:0771-531763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超过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自身经营需要

 二、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有可能继续减少其在北生药业拥有权益的股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卖出,详见第五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北生药业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北生药业股份35,643,10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9.03%。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28日-12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出售北生药业19,650,000股,占北生药业股本总额的4.98%。本次减持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持有公司15,993,106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05%,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明细如下: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公司证券事务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4年12月30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4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556 股票简称:北生药业 编号:临2014—096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进一步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扩大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覆盖面,公司决定增加《证券日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

 自本公司披露之日起,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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