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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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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736 股票简称:苏州高新 公告编号:2014-042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11月24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2014年4月18日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目前正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阶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公告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测算,并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并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发行人即期回报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增加不超过43,478.00万股(含43,478.00万股)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与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净资产。假定公司2014年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与2013年接近,为23,000万元,且本次发行于2014年12月份完成,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

 注:1、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期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本期现金分红+本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本次非公开发行融资额);

 2、本次发行前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

 3、本次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本次新增发行股份数*发行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4、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期末总股本;

 5、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股本;

 6、本次发行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期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本期现金分红*分红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7、本次发行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期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本期现金分红*分红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8、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关于测算的说明如下:

 ①公司对2014年度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上述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③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发行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经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④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2)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过管理层的详细论证,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建设期间股东回报还是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本次发行完成后,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2014年公司业务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3)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按计划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及时与保荐机构、监管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并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同时,公司审计部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证募集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4)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的措施

 ①大力推进现有业务发展,增强公司盈利水平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建设前,公司将加大力度推进已开发项目的销售,消化现有存量房。同时,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有助于公司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盈利水平,进而降低由于本次发行对投资者回报摊薄的风险。

 此外,为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公司将在2015年进一步调整业务规划,加大旅游板块业务拓展力度,并通过公司自身努力,继续审慎、有选择的寻求投资机会,为公司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

 ②加快开发节奏、加大销售回笼力度

 公司一直坚持稳健经营和有节奏的拿地策略,土地成本较低,这为公司快速周转留出了足够的空间,为加快开发节奏和加大销售力度奠定了基础。公司将着眼提升项目开发能力,灵活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同时围绕市场和客户需求变化,不断优化开发项目性价比,提升市场竞争力。紧跟市场需求加大面向刚需的中小户型产品的投放,深度挖掘大户型产品的个性化需求,促进销售回笼。

 ③完善并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要求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特此公告。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36 股票简称:苏州高新 公告编号:2014-043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有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及以下承诺:

 一、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进一步切实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更有力地保障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相关权益,2014年4月20日,公司控股股东苏高新集团出具了“关于与苏州高新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及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本集团控制的除苏州高新及其附属企业外的其他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本集团承诺采取以下措施避免目前及未来可能与苏州高新产生同业竞争:

 (一)针对苏州高新区安建置业有限公司与苏州高新中锐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区安建置业有限公司、苏州高新中锐置业有限公司均已无实质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未来可能与苏州高新产生同业竞争,本集团将在2014年内对该两公司启动清算注销程序。

 (二)针对苏州新高置地有限公司

 苏州新高置地有限公司目前唯一开发项目为虹锦湾,该项目已基本竣工,处于在售状态。虹锦湾主要开发目的为配合政府对西部生态城区域的发展规划,属于纯住宅商品房项目,位置相对偏远,周围尚无生活配套设施,其销售状况较差,目前处于亏损状态,不适宜由上市公司开发建设。为避免该公司目前及未来可能与苏州高新产生同业竞争,本集团承诺虹锦湾项目结束后,该公司将不再开发其他商品房项目;主要从事代建市政府及管委会重点工程、实事工程业务。

 (三)针对苏州西部生态城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西部生态城发展有限公司定位于在政府主导下推动西部生态城综合规划以及开发建设,主要业务为西部生态城区域内一级土地开发、动迁安置以及动迁房代建,目前与苏州高新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未来可能与苏州高新产生同业竞争,本集团承诺,该公司业务范围仅局限为西部生态城区域内一级土地开发、动迁安置以及动迁房代建,不从事、开展、运作任何可能与苏州高新形成竞争关系的商品房项目。

 (四)其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除苏州高新及其附属企业与以上四家企业外,本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情形。本集团承诺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苏州高新及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活动。对于本集团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集团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本集团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集团相同的义务,不从事与苏州高新主营业务产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活动。如苏州高新认定本集团或本集团所控股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苏州高新构成同业竞争,本集团将在苏州高新提出异议后自行或要求相关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

 在本集团及本集团所控股的其他企业与苏州高新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或本集团构成苏州高新的控股股东期间,本承诺函对本集团持续有效。本集团将严格履行对苏州高新所作出的全部承诺,避免与苏州高新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如因本集团违反所作出承诺而导致苏州高新或苏州高新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本集团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4年4月24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苏州新区管委会出具《关于苏高新集团与苏州高新同业竞争情况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出于高新区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苏高新集团及其子公司也从事房地产业务,但该部分业务主要是根据区域建设规划进行的一级土地开发、产业园建设、动迁以及安置房建设等。一级土地开发、产业园以及动迁房建设等一般由政府主导开发,且动迁房以安置为目的、具有定销特点,其产品定位、客户群体均与商品房有本质区别,与商品房业务不构成实质竞争关系。因此苏高新集团该部分房地产业务与苏州高新虽属同业但并不构成竞争。

 管委会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在今后发展过程中,区国资委要进一步明晰苏高新集团与苏州高新的市场及战略定位,合理划分二者业务范围与边界,对二者不同业务板块进行梳理,必要时运用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方式,逐步将可能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纳入同一平台,避免同业竞争。同时,督促苏高新集团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配合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的规定履行股东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承诺

 为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积极稳妥地推进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公司及控股股东苏高新集团、实际控制人苏州新区管委会作出如下承诺: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内所有在建拟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对应项目公司目前运营正常,未因用地问题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限制、禁止公司或有关项目公司开发经营活动的情形。公司已对有关用地项目制定整改方案和进度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全力督促、配合、协助公司贯彻落实、切实履行该等方案和安排。

 (二)若公司未完成承诺的整改方案和进度安排、或因有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手续不完善、不及时,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利益受损的其他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全力、积极、妥善地协助公司解决瑕疵问题、消除不利影响。公司控股股东进一步承诺将承担赔偿责任,对公司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赔偿。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积极保障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重视并帮助中小投资者行使合法权利,拟采取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敦促公司进一步增强包括本次发行在内的信息披露,持续、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公司竞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建设、销售(预售)、融资、抵押情况等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做到简明易懂,充分揭示风险,方便中小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36 股票简称:苏州高新 公告编号:2014-044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规范经营管理,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40551号)的要求,对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公告。

 发行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最近五年,发行人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的函件及回复情况如下:

 2014年6月20日,江苏证监局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持续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上市部函【2012】160)等文件要求,对公司进行了再融资专项现场检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苏州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4]264号),提出以下问题:

 1、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不到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中部分条款与《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不符,如:未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同时公司未及时针对本次再融资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登记。

 2、公司存在独立性不足的情况:一是实际控制人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正式文件向公司下达2014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年度薪酬办法;二是控股股东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苏高新集团”)控股的4家子公司业务范围含房地产开发,与公司主要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3、公司就控股股东提供借款履行程序不规范;控股股东苏高新集团于2011-2013年间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总额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关于公司向部分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预案》的议案中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披露,但苏高新集团不属于议案中所述“部分商业银行”,且公开披露文件中也未见具体授信额度,公司在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瑕疵。

 根据江苏证监局的上述意见函,公司在2014年7月3日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了《关于江苏证监局监管函关注事项的整改报告》,对江苏证监局所提出的整改建议的整改情况进行了说明,具体如下:

 1、针对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不到位的整改措施

 公司对照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最新的规定对公司2011年修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更新,增补内幕信息的范围等内容,并提交公司最近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并予以披露。

 公司进一步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根据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与登记汇总,对重大事项做好进程备忘录,并根据规定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同时对外部知情人认真落实好保密措施。

 2、针对存在独立性不足的整改措施

 关于实际控制人下达经营指标及年度薪酬的说明。2013年,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对区属国有企业进行了管理权限的调整优化,强化了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区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管理职能,在实际控制人直接管理的体制下,实际控制人将给公司更多的、更广的扶持,包括政策上的扶持、产业资源的倾斜、资本实力的支持、经营业务的协助等,同时加强经营层的业绩考核也是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保障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对该事项进行了专项研究: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提议,国资部门对上市公司考核今后作为公司大股东在董事会上提出建议,董事会对经营班子下达年度经营目标,并与经营班子的年度薪酬挂钩。

 关于同业竞争的整改。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已就同业竞争问题出具了意见,区国资委将进一步明晰苏高新集团与公司的市场及战略定位,合理划分业务范围与边界,对业务板块进行梳理,必要时运用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方式,逐步将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的业务纳入同一平台,避免同业竞争。苏高新集团针对同业竞争也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针对可能存在同业竞争的4个控股子公司提出了解决措施:

 针对苏州高新区安建置业有限公司与苏州高新中锐置业有限公司:苏高新集团将在2014年内对该两公司启动清算注销程序。

 针对苏州新高置地有限公司:该公司目前唯一开发项目为虹锦湾,已竣工,主要为配合政府对西部生态城区域的发展规划而开发,销售状况较差,目前处于亏损状态,不适宜由上市公司开发建设。苏高新集团承诺虹锦湾项目结束后,该公司将不再开发其他商品房项目,主要从事代建市政府及管委会重点工程、实事工程业务。

 针对苏州西部生态城发展有限公司:苏高新集团承诺,该公司业务范围仅局限为西部生态城区域内一级土地开发、动迁安置以及动迁房代建,不从事、开展、运作任何可能与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商品房项目。

 其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苏高新集团承诺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活动。如公司认定苏高新集团或其控股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苏高新集团将在公司提出异议后自行或要求相关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

 3、针对公司就控股股东提供借款履行程序不规范的整改

 公司控股股东苏高新集团在2013年度以前曾经给予公司资金上大力支持,在公司大规模拍地后暂时资金困难时大股东协助提供贷款,利息按照其实际融资成本计算。在履行决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公司根据全年向控股股东借款的计划提交公司年度董事会及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披露。对于年内临时新增的借款事项,公司将提交公司临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披露。公司认为监管部门提出的上期大股东提供贷款支持的议决程序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一些瑕疵,公司一定引以为戒,在今后多加注意。

 特此公告。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36 股票简称:苏州高新 公告编号:2014-045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项目用地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总体整改方案

 针对反馈意见中部分项目存在延迟开工、进度较慢的问题,公司拟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成立由公司总经理领导,苏州、徐州相应项目公司总经理为直接责任人的项目推进工作小组,及时发现并协助解决项目开发中遇到的新问题,每月向公司董事长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

 2、各项目制定明确工程进度表,严格有序推进项目进度;

 3、加大对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和融资力度,保障开发项目所需资金需求,将项目公司后期开发所需资金列入未来资金预算,确保开发进度;

 4、进一步加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对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管理人员和项目经办人员熟悉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法规。

 (二)徐州市2012-14号B地块等徐州4项目

 1、徐州项目总体情况

 2010年12月,控股股东苏高新集团与徐州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彭城欢乐世界(简称徐州项目)”开发建设项目合作协议。2011年1月,确定由苏州高新出资8亿元设立了全资子公司苏州高新(徐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实施徐州项目的投资主体,为考虑房地产项目及旅游项目开发运营,兼顾用地范围内的地方政府税收利益的归属,分期设立了苏州高新(徐州)商旅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徐州)置地发展有限公司、苏高新(徐州)置业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徐州)文化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四家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开发运营主体。徐州项目是苏州高新跨区域开发、投资、经营的重点项目,定位为乐园、商贸、生态住宅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项目,本次反馈意见涉及的徐州四块土地是整个徐州项目的组成部分。徐州项目开发的总体情况如下:

 (1)整体规划,分期实施。根据徐州项目整体规划,徐州项目由欢乐世界、水上世界、儿童世界旅游文化综合体与住宅地产、商业地产等业态组成;公司在项目整体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结合供地情况及项目建设进程分期实施。

 (2)根据合作协议,由于动迁、土地指标的限制以及项目跨泉山、铜山两区等因素,徐州项目将采取分期供地的方式进行,项目用地包括AE(商住混合)、B(商业用地)、C(乐园用地)、D(居住用地)。

 (3)徐州市政府对项目高度重视,为了确保徐州项目顺利推进,徐州市政府成立了项目建设指挥部,定期召开协调会并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协调项目推进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事项。

 2、各项目具体情况及进度安排

 (1)徐州市2012-14号B地块项目

 ①情况说明

 徐州市2012-14号B地块项目由徐州文化负责开发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为2012-14号地块。根据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徐州置地、徐州文化、徐州商旅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2-14号地块应当在2012年6月11日之前开工,其中2012-14号B地块应当在2014年5月11日之前竣工。

 由于该地块拆迁原因导致动工延误,需要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截至本次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徐州文化已取得徐州市2012-14号B地块 “徐土国用2013第10449号”土地使用权证书、“地字第320300201301009号”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初稿已完成,并已进行地形勘测,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正在积极办理中。

 ②进度安排

 徐州市2012-14号B地块由全资子公司苏州高新(徐州)文化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开发主体,已完成规划方案设计初稿及地形勘测,徐州文化已对该项目制定了明确可行的时间表,计划于2015年8月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2015年9月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正式开工、2017年3月竣工交付。

 (2)徐州市2011-28-1项目

 ①情况说明

 徐州市2011-28-1项目由徐州置业负责开发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为2011-28-1号地块。根据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与徐州置业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1-28-1号地块应当在2011年6月5日之前开工,并于2013年11月5日之前竣工。

 由于该项目前期因临时设施迁移等原因,土地不具备动工条件,需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截至本次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徐州置业已取得徐州市2011-28-1号地块“铜国用2012第01852号” 、“铜国用2012第01853号”土地使用权证书,“地字第320300201201031号” 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完成建筑规划方案设计并确定了施工图设计单位,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正在积极办理中。

 ②进度安排

 徐州市2011-28-1地块目前已完成建筑规划方案设计并确定了施工图设计单位,徐州置业已对该项目制定了明确可行的时间表,计划于2015年3月底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2015年4月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于2015年5月正式开工,2016年底完工交付。

 (3)泉山区D地块项目

 ①情况说明

 泉山区D地块项目由徐州置地负责开发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由2012-14号D地块和2011-9号D地块组成。根据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徐州置地、徐州文化、徐州商旅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2-14号地块应当在2012年6月11日之前开工,其中2012-14号D地块应当在2014年5月11日之前竣工。根据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徐州置地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1-9号D地块应当在2011年11月5日之前开工,在2013年11月5日之前竣工。

 由于该地块拆迁原因导致动工延误,需要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截至本次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徐州置地已取得“徐土国用2012第19945号”、“徐土国用2012第35909号”土地使用权证书,“地字第320300201201049号”、“地字第320300201201077号”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正在积极办理中。

 ②进度安排

 目前D地块的项目整体规划已完成,徐州置地计划于2015年10月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2015年11月取得施工许可证,2015年12月正式开工、2017年12月竣工交付。

 (4)万悦城一期项目

 ①情况说明

 万悦城一期项目由徐州置地负责开发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由2011-9号A地块和2012-14号A地块组成。根据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徐州置地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1-9号A地块应当在2011年11月5日之前开工,在2013年11月5日之前竣工。根据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徐州置地、徐州文化、徐州商旅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2-14号地块应当在2012年6月11日之前开工,其中2012-14号A地块应当在2014年5月11日之前竣工。

 万悦城一期项目于2013年7月17日首次取得编号为320300020130095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编号为320300020130096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截至本次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万悦城一期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均已取得,并已实现预售。

 ②进度安排

 万悦城一期主要为万悦城1-4组团,正处于建设之中;其中1-3组团计划2015年2月份完工交付,4组团计划2015年底完工交付。

 (三)宝带熙岸项目

 1、情况说明

 宝带熙岸项目由控股子公司新创建设负责开发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为苏地2010-B-20地块。根据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新创建设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苏地2010-B-20地块应当于2011年8月19日前动工,在2013年8月19日之前竣工。

 截至本次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宝带熙岸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均已取得,并已基本竣工。

 因该项目前期规划调整,宝带熙岸项目于2012年1月4日首次取得编号为320591201201040119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式动工时间晚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

 2、进度安排

 截至本次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宝带熙岸项目已完工并达到交付条件。

 (四)吴江天城花园项目

 1、情况说明

 吴江天城花园项目由控股子公司新港建设负责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为20090212-1号地块、20090212-2号地块、20090212-3号地块。根据吴江市国土资源局与新港建设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90212-1号地块应当在2010年3月16日之前开工建设,20090212-2号地块和20090212-3号地块应当在2010年9月16日之前开工建设。

 截至本次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吴江天城花园项目1号地块、3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已取得,并已实现预售。2号地块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施工许可证正在积极办理中。

 由于前期规划方案调整,用地手续耗时较长,吴江天城花园项目于2011年4月22日首次取得编号为FJ20100746 3205842011042201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式动工时间晚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

 2、进度安排

 新港建设已制定了开发进度的书面计划,对项目的三块建设用地分类规划,其中1号地块已全部竣工,目前处于商品房销售过程中;3号地块已开工,预计于2015年12月底竣工交付;2号地块计划于2015年8月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2015年11月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正式开工、2017年11月竣工交付。

 (五)天之运花园项目

 1、情况说明

 天之运花园项目由控股子公司新港建设负责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为苏地2010-B-23号地块。根据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新港建设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苏地2010-B-23号地块应当于2011年8月19日之前开工,并于2013年8月19日之前竣工。

 截至本次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天之运项目住宅部分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已取得,并已实现预售。商业部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正在积极办理中。

 因该地块前期进行水泥厂动迁工程,同时地下进行障碍物清除工作,地块不具备动工条件,天之运花园项目于2012年6月25日首次取得编号为320591201206250101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式动工时间晚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

 2、进度安排

 新港建设已制定了开发进度的书面计划,住宅部分预计2015年底完成竣工交付,商业地块计划于2015年7月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2015年10月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正式开工、2016年12月竣工交付。

 (六)太湖苏里项目

 1、情况说明

 太湖苏里项目由控股子公司永新置地负责开发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由苏地2007-B-89号地块和苏地2008-G-9号地块组成。根据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永新置地签署的《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苏地2008-G-89号地块应当在2010年5月31日之前动工,并于2012年5月31日之前竣工,苏地2007-B-89号地块应当在2009年3月25日之前动工。

 2012年11月19日,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永新置地签署《关于苏地让合[2009]第10号、3205012009CR0044号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因规划调整,需对已合并登记地块(苏地2007-B-89号、苏地2008-G-9号)原用地红线进行局部调整。

 截至本次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太湖苏里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均已取得,并已实现预售。

 由于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调整,太湖苏里项目于2013年3月18日首次取得3205912013031802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式动工时间晚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

 2、进度安排

 永新置地已制定开发进度的书面计划,预计于2015年6月底前实现竣工交付。

 特此公告。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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