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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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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16 证券简称:广电电气 公告编号:2014-045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12月29日(周一)14:00在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123弄1号公司行政大楼一楼报告厅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2014年12月29日(周一)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共计3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49,746,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031%。统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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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赵淑文女士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等的出席情况:公司现任董事8人,出席3人,赵丙贤、吕巍、唐斌、吴胜波及朱洪超因另有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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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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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鹏律师、秦桂森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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