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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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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14-05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A股股票于2014年12月25日、12月26日、12月29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核实,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A股股票于2014年12月25日、12月26日、12月29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相关核查情况

 经向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征询,并与公司管理层核实,目前公司经营活动一切正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目前及未来三个月内,公司及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针对本公司没有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公司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14-05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2月29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整在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二层多功能厅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明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1人,持有表决权股份22,297,841,0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9%,符合法定比例。

 ■

 会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5人,执行董事苏恒轩,非执行董事张响贤、王思东,独立董事莫博世、张祖同、黄益平因其他公务未出席会议。本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杨翠莲、熊军红因其他公务未出席会议。本公司管理层部分成员与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批准了以下普通决议案:

 1、关于公司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19,323,530,000股股份)回避了本项议案的表决。除本公司控股股东外,其他A股股东均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

 有关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三、律师见证

 公司委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王晖律师和高照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监事、监票人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附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9日

 附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普通决议案:

 1、审议并批准《关于公司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的议案》

 ■

 注:上表A股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即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股份的A股股东对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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