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2月29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米大斌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1名,代表股份1,394,602,5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400%,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8名,代表股份115,482,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57%;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40名,代表股份190,516,6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337%。
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有:米大斌、王廷良、蔡树文;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监事有:李新浩。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刘小建、冯程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进行了法律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经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审议《关于向控股股东购买、出售资产的议案》,同意190,373,146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7%;反对143,488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190,373,14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7%;反对143,48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控股股东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04,085,950股,为该议案的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刘小建、冯程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大会形成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