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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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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室,交易室通过交易系统对海外经纪商下达指令,由海外经纪商执行交易,并在每个交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通过交易报表对基金经理进行交易结果反馈。

 (4)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基金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基金投资承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内。

 根据全球证券市场投资环境变化以及投资操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6、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7、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金龙净总收益指数(MSCI Golden Dragon Net Total Return Index) X 60% + 同期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X 40%。

 MSCI 金龙指数是按照自由流通市值调整方法编制的跟踪大中华区域内可投资股票的全球性投资指数,是受到全球机构投资者广泛认可的指数。

 在MSCI 金龙指数的体系中,包括价格指数(Price Index)、总收益指数(Gross total return)和净总收益指数(Net total return)。考虑到海外股票的分红次数多、比例高,以及本基金在一些主要投资市场需缴纳一定的预扣税(Withholding Tax),我们选择将MSCI 金龙净总收益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将样本股分红计入指数收益,同时扣除了分红的预扣税,因此能够较好地体现本基金的收益特征。

 虽然本基金可能的投资市场除香港、台湾外,还包括例如美国和新加坡等境外市场,而MSCI金龙净总收益指数并未涵盖这些市场,但目前尚未有能够涵盖所有境外市场大中华概念股票的公开知名指数。而境外基金管理公司所发行的大中华基金已广泛使用MSCI金龙指数当作业绩指标,显示海外投资者已认同此指数作为业绩衡量的标准。另外MSCI金龙净总收益指数易于观察,任何投资人都可以通过公开数据了解指数的变动情况,可保证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因此,鉴于MSCI 金龙净总收益指数与本基金投资范围的匹配性以及其知名度等因素,我们选用其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保护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以不损害持有人利益为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投资者的受托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行使本基金所持有股票的代理投票权。在代理投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按照增加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则提出代理投票的建议。

 2、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经理做出。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代理投票的文件。

 3、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进行代理投票。对于基金投资的注册地在中国以外的公司发行的和没有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投票权的股票,国外的公司治理标准、法律或监管要求和披露实务操作与中国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当委托投票权与非中国证券相关时,基金管理人将考虑在相关外国市场上适用的不同的法律法规,决定如何行使表决权。

 4、在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中,就本基金投资的公司的股份行使投票权的股东可能被限制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对股票进行交易。由于此类交易限制会妨碍组合管理且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如果存在此类限制,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代理投票权。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如果存在此类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委托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信息。

 5、基金管理人运用其管理的基金资产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股票表决权时,适用本规定。

 6、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委托投票权的记录。其中包括:

 (1)基金作为证券持有人收到的有报告义务的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材料;

 (2)发行人的名称;

 (3)组合证券的交易所代码;

 (4)会议日期;

 (5)会议上需投票的事项的简要描述;

 (6)基金对该等事项的表决意见;

 (7)会议上需投票的事项的表决结果。

 (十)证券交易

 1、券商经纪人的选择标准

 (1)券商经纪人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先进、投资风格与本基金管理人有互补性、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2)券商经纪人具有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资本市场、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有很强的分析能力,能根据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以及其他综合服务能力。

 (3)券商经纪人能提供最优惠合理的佣金率:与其他券商经纪人相比,该券商经纪人能够提供最优惠合理的佣金率。

 (4)券商经纪人具有较强的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及时、准确、高效。

 2、 券商经纪人的交易量分配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一家基金公司通过一家券商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的规定,本基金将结合各券商经纪人提供研究报告及综合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每半年对各个券商经纪人进行考核和打分,并根据考核结果拟定交易量分配比例,并至少每月进行调整。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报告(报告数量、质量、时效性、数据和定量)、研究交流、交易执行能力、服务质量等。

 考核主要采取打分制,由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每半年对券商经纪人进行打分,加权平均的结果为每家券商经纪人的得分。其中投资研究质量占比70%,交易执行质量占比30%。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联系人:沈增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副董事长阮博文(William Y. Yun)先生,工商管理硕士,CFA。阮博文先生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执行副总裁,并负责特定和另类投资团队,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阮先生担任Franklin Resources, Inc.的管理人员,亦是该公司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他也是Fiduciary Trust Company International(“Fiduciary Trust”)的董事会成员,于1992年加入Fiduciary Trust 担任基金经理8年,之后成为执行副总裁,负责Fiduciary Trust的全球权益类部门,并在2000年至2005年期间担任Fiduciary Trust的总裁。他于2002年又担任Franklin Templeton Institutional的总裁,负责富兰克林邓普顿全球业务发展团队的机构业务,其职责还包括负责富兰克林邓普顿养老金固定收益计划和投资固定缴款业务,以及负责Franklin Templeton Portfolio Advisors通过投资顾问和咨询人员为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专户管理。在2008年,他开始担任目前于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的职务。

 董事张雅锋女士,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厅副处长、处长,广西凭祥市委副书记、广西商业大厦副总经理、广西南方商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证券办发行部主任、中国证监会南宁特派办副主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筹备组组长、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硕士学位以及法学博士学位。现任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以及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 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同时担任多个富兰克林邓普顿公司董事,其中包括: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卢森堡),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港),邓普顿资产管理公司(新加坡),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毛里求斯),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爱尔兰)以及Franklin Templeton Asset Strategies, Inc.(美国)。麦敬恩先生于1986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并担任Templeton Global Advisors Limited (巴哈马)执行副总裁。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资深律师。

 董事何春梅,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财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党委副书记,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胡德忠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经济师。历任广西区人民银行计划处科员、广西证券公司国债交易部办事员、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出市代表、清算部经理、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广西证券(2011年10月增资扩股并更名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裁助理兼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凯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事业总部总经理、常务副总裁。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常务副总裁,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英国)联席董事、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德意志银行(香港)副总裁。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大中华区总监及董事。

 独立董事张忠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广西柳州地区财政局副局长,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柳州地区行署副秘书长、财办主任,广西财政厅预算处处长,广西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享受正厅级待遇)。

 独立董事陈伟力女士,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美国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独立董事洪荣光先生,MBA商学硕士。历任台湾亚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第一大股东(后与元大京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H&Q(Hambrecht & Quist Group)汉茂风险投资公司董事、越南国家投资基金公司董事、邓普顿新兴市场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邓普顿开发中国投资信托基金(卢森堡)董事、台股指数基金公司(英国)董事、菲律宾信安银行董事、富兰克林邓普顿国际基金董事、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兴亚置业集团(中国)董事长、亚洲环球证券公司(香港)董事长、菲律宾信安银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上证总经理,国泰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国都证券公司总经济师。现任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董事毕国强先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加拿大约克大学舒力克(Schulich)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大连理工大学船舶工程工学学士。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广州文冲船厂项目经理、科长,美国景顺集团(Invesco Ltd.)加拿大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Invesco Trimark Investments)分析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调研员、调研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

 监事刘俊红女士,硕士研究生,律师。历任太原师范学校教师,太原市人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营业部法律顾问,中国证监会南宁特派办上市公司监管处主任科员,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督察长、督察长,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合规总监、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张志强先生,CFA,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计算机科学硕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件工程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监事戴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专业会计硕士, FRM、CFA。历任重庆工程建设总公司预算管理部助理工程师、韩国三星集团上海代表处建设项目投资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风险管理部总监、职工监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与信息技术总监兼风险控制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毕国强先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加拿大约克大学舒力克(Schulich)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大连理工大学船舶工程工学学士。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广州文冲船厂项目经理、科长,美国景顺集团(Invesco Ltd.)加拿大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Invesco Trimark Investments)分析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调研员、调研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总经理徐荔蓉先生,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基金和国富研究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李彪先生,硕士研究生,副研究员。历任内蒙古大学经济系讲师、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处处长、证券机构监管处处长、稽查处处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助理、督察长。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胡昕彦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会计科科员,汇丰数据处理(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基金部高级专员,2004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事务部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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