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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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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4年 11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1236号文批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一是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大中华市场的投资风险、国家或地区投资限制的风险、投资标的风险;二是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新兴市场投资风险、汇率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初级产品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小市值/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等;三是一般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证券经纪商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证券借贷/回购风险、交易结算风险、大宗交易风险、技术系统运行、金融模型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7、《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3、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4、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境外托管人: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在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除外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投资人及相关运营机构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变化。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本基金特有风险、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和一般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大中华市场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和在其他证券市场发行的“大中华企业”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衍生品等,分享大中华区域经济发展增长的成果。由于大中华地区企业大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其成长能力可能会带来较高预期收益,但同时这类企业也会较容易受到经济周期、产业政策调整、业务模式、盈利模式和增长模式、公司治理结构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有较大的市场波动性。

 2、国家或地区投资限制的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从而对投资收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例如台湾市场,目前对于内地QDII资金进入台湾市场投资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托管结算、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各主要投资目的地的政治、经济、产业政策和投资限制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此类风险的变化。

 3、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4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60%。因此本基金的投资可能面临以下债券投资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或其他金融产品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进行到期支付的风险。债券及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预期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地改变债券及金融产品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价值。

 (二)境外投资产品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此外,相关的投资目的地如香港、美国、英国等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上述因素都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2、新兴市场投资风险

 新兴市场投资风险是指相比较成熟市场而言,新兴市场往往具有市场规模较小、发展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市场流动性较差、市场波动性较高等特点,投资于新兴市场的潜在风险可能高于成熟市场,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更大的波动性和潜在风险。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人民币以外的金融工具,人民币与外币之间汇率的波动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的水平。人民币与投资目的地货币之间汇率的不利变动,可导致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会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4、政府管制风险

 所谓政府管制,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可能针对本基金实施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的限制,或者采取资产冻结或扣押等行政措施,从而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

 5、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国内政治斗争变革风险、外汇资金流动和汇兑限制的外汇管制风险;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6、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进行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本基金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到的额外税项。

 7、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钢材、石油、煤炭、有色金属等初级产品,但上述初级产品价格的不利变化可能对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对本基金参与相关证券投资的收益带来间接的影响。

 8、衍生品投资风险

 如果投资衍生交易品种,将因为衍生工具的杠杆作用,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投资风险。

 9、小市值/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

 对于小市值股票而言,由于上市公司发展模式、管理能力尚未成熟,相对于大型蓝筹股而言,其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性更大,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小市值公司股票存在流动性风险,高科技公司股票也可能存在技术风险和产品风险。

 (三)一般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2、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是指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托管基金资产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或外在因素,可能在资金调拨、证券交割和报表编制等环节出现差错,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证券经纪商风险

 证券经纪商风险是指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它们由于证券经纪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6、法律风险

 指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和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税制、估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7、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8、证券借贷/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回购风险是指基金为实现有效资产管理而进行证券借贷、正回购或逆回购时发生的风险因素,如交易对手风险、借贷或回购利率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杠杆效应等,可能导致偏离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杜绝投机操作,在严格控制交易对手风险、利率风险和资产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证券借贷和回购交易。

 9、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当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时, 基金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10、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11、技术系统运行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12、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来辅助做出投资决策,但因为模型错误、模型参数的估计错误、数据录入错误等原因,产生了错误的结论,从而给投资造成损失。

 1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进行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投资于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和海外证券市场发行的大中华企业,以力争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和在其他证券市场发行的“大中华企业”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衍生品等。“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为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香港、台湾和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等。“大中华企业”是指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1)上市公司注册在大中华地区(中国内地、香港、台湾、澳门);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五十之营业额、盈利、资产、或制造活动来自大中华地区;3)控股公司,其子公司的注册办公室在大中华地区,且主要业务活动亦在大中华地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4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6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于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和在其他证券市场发行的“大中华企业”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大势进行资产配置调整,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状况、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法规影响、市场情绪等综合分析,调整基金在股票、债券等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收益。

 2、区域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中华地区。本基金通过对国家或区域的经济发展趋势、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就业状况及市场估值水平变化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投资区域的权重。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对企业基本面的分析和研究,挖掘基本面良好、具有较强竞争力和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向。主要评估因素包括:

 (1)公司竞争优势评估——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者在生产、技术、市场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具有行业内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

 (2)盈利能力评估——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公司背景,从财务结构、资产质量、业务增长、利润水平、现金流特征等方面考察公司的盈利能力,专注于具有行业领先优势、资产质量良好、盈利能力较强、盈利增长具有可持续性的上市公司。

 (3)成长能力评估——选择具有持续、稳定的盈利增长历史,且预期盈利能力将保持稳定增长的公司。

 (4)公司治理结构评估——清晰、合理的公司治理是公司不断良性发展的基础。从股权结构的合理性、信息披露的质量、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是否协调和平衡、公司是否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等方面,对公司治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

 (5)估值评估——企业的估值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其未来成长性以及当前投资的安全性。估值合理将是本基金选股的一个重要条件。本基金通过评估公司相对市场和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选择目前估值水平明显较低或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4、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首次发行股票(IPO)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研究、估值分析,判断新股的投资价值、参与新股申购的预期收益和风险,从而制定相应的申购策略。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金流动性等影响市场利率的主要因素进行深入研究,结合新券发行情况,综合分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构建债券组合。

 6、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可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适度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类金融衍生产品,如期权、期货、权证、远期合约、掉期等。本基金投资于衍生工具主要是为了避险和增值、管理汇率风险,以便能够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各类金融衍生工具的全部敞口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本基金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

 (1)避险

 本基金不进行外汇汇率的投机交易,但在必要时,可以利用货币远期、期货、期权或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来管理汇率风险,以规避汇率剧烈波动对基金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

 本基金可利用股票市场指数相关的衍生产品,以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可利用证券相关的衍生产品,以规避单个证券在短时期内剧烈波动的风险等。

 (2)有效管理

 利用金融衍生品交易成本低、流动性好等特点,有效帮助投资组合及时调整仓位,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基金经理根据对境外投资市场和上市公司的深入基本面分析,进行组合投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运作体系。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经理或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提交的基金投资计划、投资策略重大调整、投资范围和权限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以及对境外投资市场和上市公司的深入基本面分析,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3)境外证券的投资需要通过海外经纪商完成交易执行。基金经理通过系统下达投资指令给中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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