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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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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本市场实际出发

 奚晓明表示,在过去一段时间内,资本市场在市场层次、产品结构和投资者适当性方面管理等方面不够多元和丰富,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表现出“三多三少”的特征,即以规范场内交易的多、规范场外交易的少;规范企业金融证券的多、规范资产金融证券的少,;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形式规范多、对投资者的实质保护的规范少。总体来看,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要求的法律框架亟待完善。由此决定,一旦形成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将面临规范不足的困难。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表示,要完善资本市场的立法,必须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出发。我国资本市场和西方国家资本市场在起点和发展路径、发展环境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区别,立法必须尊重这个特点。例如,从市场主体的治理结构看,我国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国有企业改革为起点,许多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一股独大的现象较普遍。问题的彻底解决有赖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这也影响了资本市场法律的完善,既要注意遵从公司制度的一般规则,又要考虑实际,努力把两者结合好,并且在结合当中寻求有效管用的规则。

 “当前有必要对现有的资本市场立法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从而发现资本市场的真问题和立法的客观要求。”甘藏春表示,在此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无论立新法还是改旧法,都要以解决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问题为目的,不以追求理念的超前、概念的统一、监管的大一统或者体系的完整为目标。

 在下一步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立法工作方面,甘藏春认为,要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立法与市场的关系,既要强调资本市场风险自负这一通行规则,又要根据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以及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控股行为的有效约束,同时完善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制度,切实强化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的保护。此外,还要处理好资本市场与法律相互之间的关系,制定新法与修改旧法都要考虑到资本市场与现有法律法规的关系,注意保持资本市场体系的内在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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