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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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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4-084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5449万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近日,本公司大连分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民事判决书[(2014)辽民二终字第00193号],就本公司大连分公司诉大连新北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良公司”)和大连松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源集团”)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现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08年8月与新北良公司签订《租赁与委托仓储作业协议》,约定本公司大连分公司租用新北良公司的筒仓为监管仓,用于存放质权人为民生银行的质押物,协议中明确约定新北良公司负责监管仓库内质物的安全,否则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新北良公司承担。2009年2月,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与民生银行、松源集团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由于民生银行在检查中认为质物数量不足便起诉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以及本公司,要求本公司大连分公司承担赔偿等责任(该诉讼法院已判决并从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共执行款项56,908,150.92元,该款项已在公司以前年度损益中体现,对本期利润没有影响),而依据《租赁与委托仓储作业协议》及相关文件,新北良公司理应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因此为维护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大连分公司特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起诉新北良公司和松源集团,但鉴于当时民生银行与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诉讼另案原因导致法院中止审理本案,后来另案已判决并执行,根据另案执行等情况,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7,138,822.92元及上述款项自被法院扣划之日始至二被告实际给付原告之日止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14年6月,公司收到大连中院《民事判决书》[(2009)大民三初字第125号],判决如下:

 1、被告松源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经济损失54490301.60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新北良公司对上述款项经法院强制执行不能实现部分的5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32494元(均由原告预付),由原告承担15412元,松源集团承担317082元,被告新北良公司补充承担158541元,按上述方式一并给付原告。

 以上有关情况,公司均已及时、全面地进行了披露。详情请查阅2013年9月10日、2014年6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二审情况

 由于公司不服大连中院(2009)大民三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特向辽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辽宁高院依法撤销大连中院一审判决,改判新北良公司与松源集团对上诉人在大连中院(2009)大民三初字第104号案件项下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7,494元,中储大连分公司承担168,953元,新北良公司承担158,541元。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前次诉讼,法院已从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共执行款项56,908,150.92元,公司已作相应财务处理,该款项已在公司以前年度损益中体现,对本期利润没有影响。本次诉讼判决若能有效执行,将增加相应营业外收入,目前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4-085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5000万元(本金)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影响

 一、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因为保管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及本公司大连分公司,要求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赔偿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案号为(2014)三中民(商)审前字第001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与本案第三人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谷物公司”)、交通银行大连西安路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由中泰公司委托交通银行向大连谷物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大连谷物公司以玉米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我公司所属大连分公司原总经理,在公司早已明令其停止一切质押监管业务前提下,仍违反公司授权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与中泰公司、大连谷物公司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由中储大连分公司对质物进行监管。交通银行依约向大连谷物公司发放了贷款,后来大连谷物公司开始将质物玉米强行出库,大连分公司立即报警,同时通知中泰公司、大连谷物公司,要求其制止强行出库行为。因中泰公司和大连谷物公司不作为,质物玉米最终全部被强行出库。由于大连谷物公司到期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质物玉米又被大连谷物公司强行出库,中泰公司认为中储大连分公司未履行监管义务,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赔偿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1039.59万元。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在知悉上述案件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应诉,依法保护公司股东权益。在公司内部,公司组织了由纪委参加的对大连公司的审计,并调整了经理层。下一步随案件深入,公司对违法违纪人员会依照相关法规做出处理,同时公司加强了内控管理工作,开展内控流程审计,排查漏洞,杜绝隐患,以防类似事件发生。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影响。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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