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25日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4日15:00 至2014 年12月25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 董事长文武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90,116,8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60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9,003,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86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股份1,113,2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363%。
(2)中小股东(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股份1,114,8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3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股份1,113,2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363%。
8.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表决情况: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转让子公司陕西鑫地隆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451,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20%;反对665,0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3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3426%;反对665,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6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德成律师、孙彬律师
3.结论性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