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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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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14-71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届九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4年12月15日前由董事会秘书以亲自送达、内部OA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董事会会议于2014年12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9人,出席会议的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如下议案: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武汉耀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向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汉阳支行申请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情况详见2014年12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讯网上公告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72)。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14-72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

 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武汉耀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耀华”)向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汉阳支行申请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授信仅用于武汉耀华在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汉阳支行的信用贷款,担保期限为一年。如到期需要,并符合继续提供担保的标准,且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授权董事长批准可以延期一年。

 2、本次担保事项须经公司八届九次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不需另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武汉耀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

 经营范围:各种汽车、机车和建筑用安全玻璃及其总成系统的研发、制造和销售。进出口业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

 注册资本:1亿元

 成立时间:1994年7月19日

 股权结构: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5%,武汉金正宏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1%,深圳市东风南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 。

 2、截止2014年9月30日,武汉耀华资产总额3.76亿元,净资产2.00 亿元,流动资产1.41 亿元,固定资产1.81 亿元,无形资产4179.80 万元,负债总额1.77 亿元(其中银行贷款1.05 亿元),预计负债0 元。201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9,222.94 万元,实现净利润1563.34 万元(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就对外担保的主要内容,武汉耀华已与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汉阳支行就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2000万元达到初步协议,我公司同意为本次银行综合授信额度2000万元提供期限1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方: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1、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因:本次被担保对象是公司控股子公司,该公司资产状况良好,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同时,此次担保有利于控股子公司筹措资金,顺利开展经营业务。公司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要求,公司对其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

 2、其他股东担保情况说明:本次担保除本公司(持股55%)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外,武汉耀华的第二大股东武汉金正宏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1%)也于2014年12月18日出具了担保承诺函,承诺按照其所持武汉耀华41%的比例承担本次银行授信对应的担保责任,即本公司如承担对该笔银行授信的全部担保责任后,可以按照《担保协议》约定比例向其他股东追偿。

 3、反担保情况:本次被担保方武汉耀华向本公司出具了《反担保承诺函》,承诺为公司向其提供银行授信连带责任担保提供反担保。

 4、担保风险及被担保人偿债能力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武汉耀华是本公司主要的控股子公司之一,自成立以来生产及运营状况正常,现金流稳定,其客户主要为大型汽车厂商,现金回笼具有一定保障。因此,公司判断该笔担保事项不存在担保风险,同意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2013年10月,公司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了公司为武汉耀华400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实际只担保2000万元,已于2014年12月到期解除担保;七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了公司为武汉耀华200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并于2014年3月签订了合同,提供担保;八届二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了公司为武汉耀华400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未实施。目前公司还在提供的担保是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青山支行授予武汉耀华200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目前正实施的担保总额占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87%。加上本次担保,共对外提供担保4000万元,占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7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再无其他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尹光志、巫军、谭力文、王永海发表如下意见:

 1、截止公告日,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已对控股子公司武汉耀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耀华”)分三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10000万元提供了担保(实际担保4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已到期解除)。本次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金额为2000万元,占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87%。全部实际担保4000万元,占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73%。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2、公司本次拟为控股子公司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解决其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本次担保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增加公司盈利水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鉴于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第二大股东同时进行了担保,且武汉耀华也出具了《反担保函》,我们认为公司向其提供的担保风险较小,可控性强。

 3、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4、本次担保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其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董事会会议相关议案的意见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14-73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九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九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14年12月15日由董事会秘书以书面、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2月25日上午9时在湖北京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轻机工业园公司行政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永清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综合银行授信进行担保的议案》。

 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武汉耀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向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汉阳支行申请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情况详见2014年12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讯网上公告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72)。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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