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2月25日下午在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10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人,代表股份1,333,543,5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02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股份1,331,605,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0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名,代表股份1,938,4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8%。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4人,代表股份25,743,4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1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董事长耿建明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计名投票方式逐项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荣盛泰发(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启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拟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3,543,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743,4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3,540,0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739,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3,540,0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739,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3,540,0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739,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5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临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3,540,0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739,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沈阳荣盛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3,540,0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739,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