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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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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635 股票简称:大众公用 编号:临2014-024
债券代码:122112 债券简称:11 沪大众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5年第一次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1月5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1月6日

 由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1月6日发行的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月6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7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计息周期”)的利息。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三)债券简称:11沪大众。

 (四)债券代码: 122112。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16亿元。

 (六)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6年期浮动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每个计息周期所采用的基准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1周Shibor(1W)在当期起息日前120个工作日的算术平均值,第一个计息周期采用的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以后每个计息周期采用的基准利率为该计息周期起息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 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各期基准利率计算时,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首期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2012年1月6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4.03%,加上网下机构投资者询价确定的基本利差2.95%,本期债券第一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6.98%。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二个计息期间为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1月5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二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2年7月6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3.61%。第二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6.56%。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三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三个计息期间为2013年1月6日至2013年7月5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三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3年1月6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3.35%。第三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6.30%。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四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四个计息期间为2013年7月6日至2014年1月5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四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3年7月6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3.90%。第四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6.85%。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五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五个计息期间为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7月5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五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4年1月6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4.34%。第五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7.29%。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六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六个计息期间为2014年7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六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4年7月6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3.64%。第五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6.59%。

 (七)利息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个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票面年利率×(该计息周期实际天数/该计息年度实际天数)。

 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八)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六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59%,每手“11沪大众”(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3.22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5年1月5日

 (二)付息日:2015年1月6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1沪大众”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计息周期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沪大众”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1沪大众”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21-64280679,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515号大众大厦8楼,邮政编码:200235。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菁

 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515号大众大厦8楼

 联系电话:021-64288888--5611

 邮政编码:200235

 (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天一、杨甲艳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23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89

 邮政编码:10004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26日

 附件一:

 “11沪大众”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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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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