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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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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90 证券简称:美亚光电 公告编号:2014-051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2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望江西路668号公司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23日下午14:30分

 5、主持人:董事长田明

 6、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名,代表股份241,782,7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1,408,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4,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陈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行使表决权,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股东田明、林茂先、郝先进、沈海斌、韩立明、张建军、向晟、徐鹏等8人与审议议案有利害关系,予以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288,2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反对7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288,2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反对7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田明、林茂先、郝先进、沈海斌、韩立明、张建军、向晟、徐鹏等8人与审议议案有利害关系,予以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288,2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反对7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288,2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反对7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陈磊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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