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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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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18 证券简称:嘉凯城 公告编号:2014-061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23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 2014年12月22日至2014年12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2日下午3:00 至2014年12月23日下午3:00 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4年12月17日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8号欧美中心B座19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边华才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共18人,代表股份1,407,597,21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8.018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4人,代表股份数1,406,735,09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7.97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14人,代表股份数862,12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478%。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14人,代表股份数862,12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47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为有效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保持公司资金筹措、管理及运用的灵活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具体内容如下:

 (一) 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方案

 1、发行人: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规模:拟注册规模为人民币7亿元;

 3、发行时间: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一次性或分期发行;

 4、募集资金用途:拟用于符合规定的项目建设和补充流动资金;

 5、发行利率:本次发行利率按照市场情况确定;

 6、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7、票据期限: 3年;

 8、担保方式:无担保;

 9、承销方式: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

 10、中介机构:聘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聘请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为信用评级机构,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

 (二)股东大会授权事宜

 为更好把握中期票据的发行时机,提高融资效率,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负责发行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市场条件决定本次中期票据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的利率、付息日、付息方式、发行时间、募集资金用于偿还的银行贷款明细、发行安排等;

 2、根据发行中期票据的实际需要,委任其他中介机构,并谈判、签署及修订相关合同或协议,以及签署与每次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法律文件,并代表公司向相关监管部门办理每次债务融资工具的申请、注册或备案等所有必要手续;

 3、办理与发行本次中期票据相关、且上述未提及到的其他事项,以及前述发行具体条款因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主管部门要求而需做出的必要调整或修改;

 4、前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前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06,985,1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565%;反对股数605,4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430%;弃权股数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0,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0006%;反对605,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2223%;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772%。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胡英、李海峰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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