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中技控股 编号:临2014—115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
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41382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组织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中技控股 编号:临2014—117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12月22日,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颜静刚先生的通知,基于对本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颜静刚先生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视本公司股价表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入方式增持本公司股票,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目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累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目前,颜静刚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77,753,3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5,732,081股)的30.87%。
颜静刚先生本次增持公司股票将在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下进行。
此外,颜静刚先生承诺:在本次增持实施期间以及本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并公告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颜静刚先生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中技控股 编号:临2014—116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12月22日下午2时30分在上海市虹口区广粤路279号今唐大酒店(近广灵四路)七楼B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2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05,788,71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5.7438%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 13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2,476,282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9039% |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人数 | 21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8,035,32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8695% |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朱建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2人,董事王少军先生、董事王世皓先生、董事胡蕊先生、董事蔡文明先生、董事王坚敏先生、独立董事吕秋萍女士、独立董事孙琪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吕祖良先生因身体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长陈向明先生、监事辛强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戴尔君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内容 | 证券类别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一、关于公司变更对外担保相关事宜的议案 | 全体股东 | 205,426,830 | 99.8241% | 361,880 | 0.1759% | 0 | 0.0000% |
中小股东 | 27,673,440 | 98.7092% | 361,880 | 1.2908% | 0 | 0.000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王贤安律师、李珍慧律师为本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