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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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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63 证券简称:沪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4-057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4年11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对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5、本公告中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4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市黑龙江北路8号御景苑二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00-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15:00至2014年12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79,329,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968%。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79,300,4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9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吴礼淦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吴安甫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79,329,2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45,70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79,325,2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

 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79,325,2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

 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463 证券简称:沪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4-058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第六期搬迁补偿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我公司于2010年10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签订整体搬迁补偿协议的公告》。

 该整体搬迁补偿协议已经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就搬迁补偿费的具体支付方案以及搬迁协议未尽事宜与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根据搬迁进度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协商。我公司最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该地块交付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搬迁补偿费用由开发区财政预算支付。

 2011年2月25日,受开发区财政局的委托,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支付了8,140万元搬迁补偿款,详见我公司于2011年3月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司关于收到第一期搬迁补偿款的公告》。

 2014年1月16日,受开发区财政局的委托,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搬迁补偿款,详见我公司于2014年1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司关于收到第二期搬迁补偿款的公告》。

 2014年3月4日,受开发区财政局的委托,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支付了700万元搬迁补偿款,详见我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司关于收到第三期搬迁补偿款的公告》。

 2014年7月2日,受开发区财政局的委托,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支付了2,340万元搬迁补偿款,详见我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司关于收到第四期搬迁补偿款的公告》。

 2014年9月23日,受开发区财政局的委托,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支付了8,820万元搬迁补偿款, 详见我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司关于收到第五期搬迁补偿款的公告》。

 2014年12月16日,受开发区财政局的委托,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支付了9,000万元搬迁补偿款,我公司累计已收到30,000万元搬迁补偿款,约占整体搬迁补偿金额36.86%。

 经初步测算,截止目前我公司累计收到的30,000万元搬迁补偿款对2014年度利润影响为增加税前利润总额约1,300万元。该初步测算数据与最终实际数据可能存在差异,已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对2014年度利润及未来年度利润的实际影响要视搬迁用于恢复产能、资产重置及改造的新建资产具体购建时间及未来可使用年限而确定,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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