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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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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61 证券简称:株冶集团 公告编号:2014-041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39,834,908.55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案号为(2014)株中法民二初字114号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告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湖南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传唤本公司开庭审理,具体如下:

 案号: (2014)株中法民二初字114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被传唤人: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传唤事由:开庭

 应到时间:2014年12月18日上午9时

 应到处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五楼第十四审判庭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南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的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

 (一)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2014年9月1日前所欠货款39,834,908.55元。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从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所导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的利息损失。

 (二)案件事实

 原告、被告仅一墙之隔,双方长期以来履行着1995年5月18日双方所签的《株冶株化关于烟气、硫酸供应及价格的协议》,涉及含硫烟气和硫酸管道互供为主的业务往来。双方于2001年10月23日对账后,围绕着烟气计量、烟气质量问题等争议不断,一直未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对账和结算,现原告诉因政策原因需要关停,双方烟气、硫酸互供业务将终止,遂向被告主张支付双方业务往来中的欠款,但被告以过去原告提供的烟气计量数据有误为由拒绝,要求科学核定计量后再进行结算,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因而酿成纠纷。原告遂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亦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进行调解的可能,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我公司将及时公告以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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