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2月15日9:30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于上海市天目中路380号北方大厦24楼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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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大会由董事长朱贤麟先生主持。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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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议案二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进行单独计票(3)以上议案一公司关联股东上海市闸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回避表决,未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如下:赵威及凌宇光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