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1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更改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15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14日-2014年12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年12月15日上午 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年12月14日15:00至2014年12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盐田区盐田港海港大厦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冰先生委托董事乔宏伟先生主持。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1,308,617,26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3781%。
2、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308,546,3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3744%。
3、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数70,89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37%。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决议》。该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以70,99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70,992票同意,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