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16号)《关于对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子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与浙江时空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纯电动客车销售合同。该合同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合同,但你公司直至8月16日才公开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切实认识上述违规行为的危害,加强组织分、子公司相关人员培训,杜绝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本公司将按照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要求认真整改,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切实维护好投资者权益。
特此公告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