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28 证券简称:玉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4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未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没有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收到公司股东唐维君、唐柯君发来的《关于持股比例变动的函》,函件内容如下:
2014年11月28日至2014年12月11日,唐维君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12,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3%;2014年11月24日至2014年12月12日,唐柯君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3%。
此次减持前,唐维君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4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01%;唐柯君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4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01%。本次减持后,唐维君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30,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57%;唐柯君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3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77%。
截止2014年12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唐维君、唐柯君累计减持20,300,000股,减持比例5.67%。鉴于唐维君、唐柯君属于一致行动人,其在公司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两者减持比例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唐维君、唐柯君特此函告本公司。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系持股超过5%以上股东的个人行为,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唐维君、唐柯君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十五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http://www.sse.com.cn/)刊登的报告书。
三、备查文件
1、《关于持股比例变动的函》
2、股票交易记录
特此公告。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2日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玉龙股份
股票代码:601028
信息披露义务人1:唐维君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育才苑
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育才苑
信息披露义务人2:唐柯君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通讯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4年12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龙股份”、“本公司”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玉龙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 名:唐维君
曾用名: 无
性 别: 女
国 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22219**********
住 所: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育才苑
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育才苑
通讯方式: 0510-8389611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新加坡居留权、香港居留权
姓 名:唐柯君
曾用名: 无
性 别: 女
国 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22219**********
住 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通讯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通讯方式:0510-8389611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新加坡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发展的需要。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决定未来12个月内是否增持或减持公司的股票,并将遵守在2014年11月27日公告的《关于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的回函》中做出的承诺。若实施增减持行为,将按照相关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减持前(截至2014年11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信息披露义务人累计持有公司股份8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02%。2014年11月24日至2014年12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竞价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0,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7%,于2014年12月12日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减持变动达到法定比例。本次减持后(截至2014年12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信息披露义务人累计持有公司股份65,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35%。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减持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 减持时间 | 减持数量
(股) | 减持比例 |
唐维君 | 2014.11.24-2014.12.11 | 12,300,000 | 3.43% |
唐柯君 | 2014.11.24-2014.12.12 | 8,000,000 | 2.23% |
合计 | 20,300,000 | 5.6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前后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姓名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数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数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唐维君 | 43,000,000 | 12.01 | 30,700,000 | 8.57% |
唐柯君 | 43,000,000 | 12.01 | 35,000,000 | 9.77% |
合计 | 86,000,000 | 24.02 | 65,700,000 | 18.35% |
二、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竞价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时间 | 买入股数(股) | 交易价格区间(元) | 卖出股数(股) | 交易价格区间(元) |
唐维君 | 2014年11月 | 0 | —— | 3,600,000 | 23.7 |
2014年12月 | 0 | —— | 8,700,000 | 21.5-22.3 |
唐柯君 | 2014年11月 | 0 | —— | 4,300,000 | 17.00-23.13 |
2014年12月 | 0 | —— | 3,700,000 | 21.07-22.20 |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事务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唐维君、唐柯君
签署日期:2014年12月12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玉龙路15号 |
股票简称 | 玉龙股份 | 股票代码 | 60102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1、 唐维君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无 |
2、 唐柯君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大宗交易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
持股数量: 86,000,000股 持股比例: 24.02%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
变动数量: 20,300,000股 变动比例: 5.67%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唐维君、唐柯君
签字:唐维君、唐柯君
日期:201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