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1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4-087)。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12日(星期五)下午13:00。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1日15:00 至2014年12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工业园区幸福路8号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召 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建锋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0人,代表股份总数223,325,5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9.6077%。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5人,代表股份222,901,7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5136%;其中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6218%。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423,8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41%。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3,765,4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5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341,6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6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23,8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4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张军和张润丁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3、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加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在甘肃矿区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股东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312,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0%;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52,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4%;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1%;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5%。
2、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议案》
股东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311,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6%;反对9,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51,1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0%;反对9,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5%;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5%。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张军和张润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