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经人民法院调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原告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涉案金额:17,53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按本次民事调解书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已于2014年11月24日、11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中发科技涉及诉讼公告》(临时公告2014-079,2014-081),分别披露了上海柏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上表企业有限公司与我公司全资子公司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的有关情况。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2014年12月11日,我公司收到了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342号《民事调解书》、(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354号《民事调解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柏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上表企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与上海柏康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上海柏康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采购款人民币5,010,000元。
(2)被告上海柏康实业有限公司返还款支付方式:2015年3月—6月,每月30日前分别返还50万元,2015年7月31日前付清余款人民币3,010,000元。
(3)被告上海柏康实业有限公司如任何一期未按照上条付款期限和数额付款的,则视为上述债权全部到期,且任何一期逾期十五天的,被告上海柏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00,000元。原告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可就全部债权及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与上海上表企业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上海上表企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采购款人民币12,520,000元。
(2)被告上海上表企业有限公司返还款支付方式:2015年4月—7月,每月30日前分别返还100万元,2015年8月31日前付清余款人民币8,520,000元。
(3)被告上海上表企业有限公司如任何一期未按照上条付款期限和数额付款的,则视为上述债权全部到期,且任何一期逾期十五天的,被告上海上表企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400,000元。原告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可就全部债权及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我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如按本次调解书执行,对我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342号《民事调解书》、(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354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