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关于对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4] 47号),指出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于2014年3月29日与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收回协议》及《<投资协议书>之解除协议》,处置位于奉贤区胡桥镇的一宗土地,并在2014年上半年确认营业外收入1126.2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2、公司于2014年4月取得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淮安项目投资扶持情况的说明》。根据该说明,区财政将提供公司政策性扶持资金805万元,公司收到并在2014年上半年确认营业外收入7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1.12.3条的规定。
上海证监局要求公司引起高度重视,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整改,并于2015年1月12日前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高度重视上述问题,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予以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