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交易系统或互联网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12月19日(星期五),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新都工业开发区南二路新都化工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议案名称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2 发行方式
2.3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2.4 发行数量
2.5 发行对象
2.6 认购方式
2.7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2.8 限售期
2.9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2.10 上市地点
2.11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6、《关于控股股东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暨与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7.1 关于同意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宋睿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7.2 关于同意与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7.3 关于同意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7.4 关于同意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7.5 关于同意与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9、《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5-2017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0、《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补选候选人的议案》;
11、《关于申请撤销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由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1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特别强调事项
1、上述议案中议案2《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议案7《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需逐项进行表决。
2、上述议案中议案1-10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议案1-8、议案13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上述议案已由2014年12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4年12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14年12月25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二)登记地点:
成都市新都工业开发区南二路新都化工证券部
(三)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4年12月25日下午17:00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传真号码028-83955777),不接受电话登记。
四、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投票代码:362539
2、投票简称:新化投票
3、投票时间: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9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入股票的程序操作。
4、在投票当日,“新化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输入证券代码:362539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 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①,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如下:
序号 | 议案内容 | 对应申报价格 |
100 | 总议案 | 100.00 |
1 |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 1.00 |
2 |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 2.00 |
2.1 |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2.01 |
2.2 | 发行方式 | 2.02 |
2.3 |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 2.03 |
2.4 | 发行数量 | 2.04 |
2.5 | 发行对象 | 2.05 |
2.6 | 认购方式 | 2.06 |
2.7 |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 2.07 |
2.8 | 限售期 | 2.08 |
2.9 |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 2.09 |
2.10 | 上市地点 | 2.10 |
2.11 |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 2.11 |
3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 3.00 |
4 |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 4.00 |
5 |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 5.00 |
6 | 《关于控股股东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暨与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 6.00 |
7 | 《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 7.00 |
7.1 | 关于同意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宋睿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 7.01 |
7.2 | 关于同意与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 7.02 |
7.3 | 关于同意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 7.03 |
7.4 | 关于同意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 7.04 |
7.5 | 关于同意与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 7.05 |
8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 8.00 |
9 | 《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5-2017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9.00 |
10 | 《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补选候选人的议案》 | 10.00 |
11 | 《关于申请撤销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由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 11.00 |
12 |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2.00 |
13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3.00 |
14 |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14.00 |
(4)在“委托数量”项下输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决意见种类 | 对应申报股数 |
赞成 | 1股 |
反对 | 2股 |
弃权 | 3股 |
(5)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5、注意事项
(1)在股东大会审议多个议案的情况下,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2)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4)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以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操作流程
1、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 //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填写“姓名”、“证券帐户号”、“身份证号”等资料,设置6-8 位的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2)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后半日方可使用。
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之前发出的,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之后发出的,次日方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1)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2)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陆”,输入您的“证券账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CA证书登录;
(3)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4)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3、投资者进行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8日下午15:00至2014年12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注意事项
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人:王生兵、陈银
联系电话:028-83962682
传 真:028-83955777
地 址:成都市新都工业开发区南二路新都化工
邮政编码:610500
(二)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遭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3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2014年12月29日召开的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序号 | 议案 | 表决意见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 | | |
2 |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 | | |
2.1 |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 | |
2.2 | 发行方式 | | | |
2.3 |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 | | |
2.4 | 发行数量 | | | |
2.5 | 发行对象 | | | |
2.6 | 认购方式 | | | |
2.7 |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 | | |
2.8 | 限售期 | | | |
2.9 |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 | | |
2.10 | 上市地点 | | | |
2.11 |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 | | |
3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 | | |
4 |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 | | |
5 |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 | | |
6 | 《关于控股股东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暨与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 | | |
7 | 《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 | | |
7.1 | 关于同意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宋睿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 | | |
7.2 | 关于同意与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 | | |
7.3 | 关于同意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 | | |
7.4 | 关于同意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 | | |
7.5 | 关于同意与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 | | |
8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 | | |
9 | 《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5-2017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 | |
10 | 《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补选候选人的议案》 | | | |
11 | 《关于申请撤销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由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 | | |
12 |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 |
13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 |
14 |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 | |
(说明:请在“表决事项”栏目相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股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 2014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539 证券简称:新都化工 公告编号:2014-078
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基本情况
1、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都化工”)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300万股 A 股股票,发行对象为宋睿先生及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创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基金”)、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时基金”)、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永明”),共5名特定对象。其中,宋睿先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2,200万股,宋睿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其他认购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2014年12月12日,公司与宋睿、平安创新、招商基金、博时基金、光大永明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3、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 宋睿
宋睿持有本公司44.50%的股权,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股东牟嘉云与宋睿为母子关系,持有公司19.72%的股权;自然人股东张明达与宋睿为翁婿关系,持有公司0.28%的股权。牟嘉云、张明达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睿的一致行动人。
宋睿的个人简历:男,197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2005年7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全面负责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平安创新
公司名称: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童恺
注册资本:4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1992年11月24日至2022年11月24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投资兴办各种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审批的项目);黄金等贵金属的投资、国内贸易。
3、 招商基金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壹仟万元整
经营期限:2002年12月27日至2052年12月26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4、博时基金
公司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注册资本:2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1998年7月13日至2048年7月13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5、 光大永明
公司名称: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8号楼3层307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少非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2014年12月12日,新都化工(下称“发行人”或“甲方”)与宋睿、平安创新、招商基金、博时基金、光大永明共5家特定发行对象(下称“认购人”或“乙方”)就乙方认购甲方拟于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2、协议标的
2.1 发行人本次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7,300万股(含本数),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2.2 根据各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宋睿认购2,200万股,平安创新认购2,000万股,招商基金认购1,300万股,博时基金认购1,000万股,光大永明认购800万股。
2.3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具体上市安排待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商后确定。
3、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为不低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不低于15.47元人民币/股。经各方协商,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为15.50元/股。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7,300万股。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4、认购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认购人收到甲方发出的认股款缴纳通知(简称“缴款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5、限售期
认购人此次认购的股份自此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认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发行人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6、合同的生效条件
股份认购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甲方董事会已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2)甲方股东大会已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7、违约责任
(1)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各方同意,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为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款总金额的15%。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股份认购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股份认购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股份认购协议。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539 证券简称:新都化工 公告编号:2014-079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都化工”)于 2014 年12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自 2014年1月26日起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 2014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中国财政部于 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自 2014 年1月26日起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具体准则规定的起始日期进行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中国财政部于 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以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4 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将变更为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范范围。该会计政策变更将导致公司原先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同时追溯调整前期报表的比较数据。该会计政策变更对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详见下表:
单位:元
被投资单位 | 股权比例 | 原核算方法 | 2013年1 月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 2013 年12月31日 |
长期股权投资(+/-)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
应城市财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13.33% | 成本法 | — | -1,999,500.00 | +1,999,500.00 | — |
合计 | — | — | — | -1,999,500.00 | +1,999,500.00 | —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三季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二)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8 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根据该准则的要求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披露。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三季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三)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7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部分的列报,划分为两类:(1)后续不会重分类至损益的项目;(2)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后续可能重分类至损益的项目。公司已按此准则进行列报。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三季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四)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0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通过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来判断某个被投资方是否应被合并。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三季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五)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23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表》。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三季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六)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6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三季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七)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1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评估参与合营安排的情况,并执行合营安排的会计政策。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三季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八)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6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三季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相关说明及意见
(一)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认为:
1、公司依据财政部 2014 年新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
2、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12月12日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符合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备查文件
(一)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539 证券简称:新都化工 公告编号:2014-080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应城益盐堂公司与西华大学、
四川省产业经济发展促进会合作成立
“川菜调味品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情况
(一)2014年12月12日,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都化工”)控股子公司益盐堂(应城)健康盐制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城益盐堂公司”)与西华大学、四川省产业经济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四川产业经促会”)签署了《共建“川菜调味品产业技术研究院”暨“川菜调味品关键技术研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次合作”,“川菜调味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拟通过产学研合作,提升产业水平,占领川菜调味品行业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高点,提升公司创新能力,引领川菜调味品行业转型升级。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12月12日召开,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应城益盐堂公司与西华大学、四川省产业经济发展促进会合作成立“川菜调味品产业技术研究院”的议案》,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4年12月13日公告。根据《公司章程》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本次合作所涉及的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亦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合作涉及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合作对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合作方情况
(一)西华大学基本情况
西华大学是2003年4月16日经教育部批准,由原四川工业学院和原成都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的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参与或承担了多项国家“863”、“97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八五”至“十二五”重点攻关项目、重大专项和部省级重点科研课题,以及大量与地方政府和企业合作的横向课题。学校拥有5个国家级、15个省级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16个省级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专业、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四川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1个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2个省重点实验室、1个省区域与国别重点研究基地、54个研究所(中心)和一大批优秀人才,国际合作交流广泛。
西华大学食品科学学科是西南地区最早开办食品科学类专业的学术单位之一,拥有良好的学术积累、科学研究基础、人才培养条件和校企合作模式。
(二)四川省产业经济发展促进会基本情况
四川省产业经济发展促进会于2014年8月4日在四川省民政厅正式登记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和主管,并由西南交通大学与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战略合作平台——四川省产业经济研究院联合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等高校院所知名专家和知名企业共同发起设立。
四川产业经促会致力于打造为“产学政研资源平台,区域产业发展智库”。 以服务四川产业经济为中心,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重点,以推动产业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坚持为政府管理服务、为产业经济服务、为会员企业服务、为转型升级服务,共同促进四川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宗旨。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院主要任务
研究院根据应城益盐堂公司在川菜调味品行业发展的科技需求,由西华大学整合四川及全国相关领域的研究力量,负责在相关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占领川菜调味品行业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高点。
(二)研究院组织形式及运作机制
研究院由三方共建,挂牌在西华大学,体制上属于西华大学内设校级科研机构,条件成熟时,改制为独立法人机构,应城益盐堂公司业务发展的科技需求为研究院的核心任务。
研究院执行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决咨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决资委委员由三方共同组建,委员11席,其中应城益盐堂公司占5席、西华大学占4席、四川产业经促会占2席;院长由应城益盐堂公司、西华大学各派一名,执行院长由西华大学出任,主持研究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名誉院长由应城益盐堂公司出任,主要负责监督研究院工作。研究院设立副院长三名,应城益盐堂公司、西华大学、四川经促会各占一席。日常业务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根据研究项目的需要,分设项目研究中心。
(三)各方职责
1、应城益盐堂公司职责:
(1)为研究院的基本运行和项目研究提供经费。根据研究课题的数量,每年提供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基本运行经营经费,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课题研究经费,如课题较多或研究经费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时,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及时将西华大学研究成果进行技术成果转化,并将实际运用效果反馈给西华大学,以确保项目持续、延伸研究;
(3)根据市场需要,为西华大学科研提供创新、研究方向,并为西华大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持。
2、西华大学职责:
(1)根据应城益盐堂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完成应城益盐堂公司委托的研究课题;
(2)为研究院提供场地、设备和人力资源,为选聘的研究管理人员和承担重大课题的科研人员在工作条件上提供方便,依据研究成果设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3)依据国家和省科技政策,辅助应城益盐堂公司成立企业技术中心、实验室等机构,并以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实验室为最终目标。辅助应城益盐堂公司完成项目资金申报。
3、四川省产业经济发展促进会的职责:
(1)负责食品产业政策研究,为应城益盐堂公司提供产业规划设计及战略咨询;
(2)负责协调国家相关部委、地方政府、重点高校、行业协会等合作关系;
(3)根据产业政策,向决咨委提供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项目开发建议;
(4)对研究院项目所涉及的产业进行资源整合,组织行业学术交流、产业合作。
(四)研究院知识产权归属
在协议有效期内,研究院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归应城益盐堂公司、西华大学双方共同所有,由应城益盐堂公司、西华大学双方共同署名。应城益盐堂公司对研究院的科技成果可永久无偿使用。科技成果对外转让许可等的权利属决咨委,当向第三方转让或许可等时,应书面征得应城益盐堂公司、西华大学双方同意,并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合理分配转让收益。
(五)其他
1、研究院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申请并获得的政府资助,归应城益盐堂公司、西华大学、四川产业经促会三方共同所有,且根据应城益盐堂公司、西华大学、四川产业经促会三方对该项目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研究院决咨委审议决定。
2、在本协议生效后,西华大学与其他企业的项目合作不得与应城益盐堂公司项目冲突和重叠,不得损害应城益盐堂公司利益。
3、本协议有效期五年,自三方签字盖章后并经应城益盐堂公司控股股东新都化工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提出终止或延长协议有效期,均需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两方并征得同意。
四、协议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能充分发挥应城益盐堂公司的体制优势、资源优势、营销优势,西华大学的人才优势、技术优势,以及四川产业经促会在产业政策研究、产业规划设计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结合企业、高等学校和社团组织在产、学、研、用方面的资源,增强公司在川味调味品领域的核心竞争力,积极探索校、企、组织合作协同创新的新模式新机制,促进公司自主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
五、风险提示
应城益盐堂公司与西华大学、四川产业经促会签署的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效果与后续的双方深化合作有关,具体的实施进度存在不确定性,短期不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益盐堂(应城)健康盐制盐有限公司、西华大学、四川省产业经济发展促进会共建“川菜调味品产业技术研究院”暨“川菜调味品关键技术研发”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