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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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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4-089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2月5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2月1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绣菊园7号楼五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12人,实际参会董事12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巧女女士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1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39人调整为225人,取消对应的拟授予的378,300份期权。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由9,000,000份调整为8,621,700份。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表决结果:表决票12票,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确定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14年12月18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5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8,621,700份,占授予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85%。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表决结果:表决票12票,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关联企业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适应公司苗木战略调整,公司拟与北京东方园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公司所持有的“中储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苗公司”)100%的股权。公司与控股公司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企业,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全体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公司关联董事何巧女、唐凯、方仪、李东辉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关于向关联企业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表决结果:表决票8票,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名称变更的议案》;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转型需要,充分体现公司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特征,公司拟将中文名称由“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也相应由“”变更为“Beijing Orient Landscape & Ecology Co., Ltd.”。 上述中文名称变更已于 2014 年12月5日获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名称变核(内)字[2014]第0042569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

此外,除了上述企业名称变更外,公司的经营范围、主体资格均保持不变,公司更名前的债权债务均由更名后的公司承继。

为便于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公司员工全权负责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表决结果:表决票12票,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拟将“公司住所”由“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信息为准)。

表决结果:表决票12票,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原《公司章程》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Orient Landscape Co., Ltd.”

现修改为:“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Orient Landscape & Ecology Co., Ltd.”

原《公司章程》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

现修改为:“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

上述信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信息为准。

表决结果:表决票12票,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表决结果:表决票12票,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4-090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2月5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2月1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绣菊园7号楼公司五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赵冬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

监事会对调整后的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认为:本次调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2014年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根据《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意公司取消拟授予的相关股票期权。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表决结果:表决票3票,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确定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

1、调整后的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均为2014年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人员。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表决结果:表决票3票,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关联企业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双方关联交易价格以第三方评估价为基础,价格公允。交易双方遵循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向关联企业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表决结果:表决票3票,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4-091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

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4年8月15日,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12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公司召开了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003,885,269股的1.00%。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900万份,预留授予100万份。行权价格为18.20元/股,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60个月。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分四期匀速行权。预留的100万份股票期权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且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按34%、33%、33%行权比例分三期匀速行权。

二、本次调整情况

由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239名激励对象中有1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39人调整为225人,取消离职14人对应的拟授予的378,300份期权,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由9,000,000份调整为8,621,700份。

本次调整涉及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鉴于公司相关岗位上的人员发生变化,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取消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拟授予期权。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由239人调整为225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由9,000,000份调整为8,621,700份。

调整后的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调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2014年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意公司取消相关拟授予的股票期权。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调整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4-092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25名激励对象授予862.1700万份股票期权,授权日为2014年12月18日,行权价格为18.20元/股。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4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12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公司召开了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003,885,269股的1.00%。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900万份,预留授予100万份。行权价格为18.20元/股,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60个月。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分四期匀速行权。预留的100万份股票期权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且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按34%、33%、33%行权比例分三期匀速行权。

3、2014年12月12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确定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239名激励对象中有1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39人调整为225人,取消对应的拟授予的378,300份期权。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由9,000,000份调整为8,621,700份。

根据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14年12月18日。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核实,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满足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和行权安排

1、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14年12月18日。

2、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862.1700万份,占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100,871.1947万股的比例为0.85%。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3、行权价格: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8.20元/股。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4、行权安排: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60个月。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按25%:25%:25%:25%的行权比例分期匀速。授予的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授予股票期权行权安排

四、监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

1、调整后的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均为2014年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人员。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就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4年12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股票期权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12月18日,并同意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六、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授予等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获得批准,可以实施,公司董事会已经就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的必要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及其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公司章程》及《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合法、有效。

七、股票期权成本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布莱克-斯科尔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

鉴于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4年12月18日,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7.51元(近20个交易日均价),则根据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相关参数选定如下:

其中,S为授予日2014年12月18日的收盘价格17.51元;

X为行权价格18.20元;

Rf为无风险利率的连续复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11月22日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2.75%计算,Rf≈0.028;

δ为东方园林股票以2014年12月12日为基准日,近100周的年化波动率,为0.3407。

T为期权的有效存续期限,分别为2、3、4、5年。

据此计算,本次授予的378.98万份股票期权理论价值约为4,054.25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价值将影响本年度及今后5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假设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绩效考核指标可以顺利达标,所有激励对象全部行权,据此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按当期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及存续时间分摊股权激励成本。上述期权理论价值对应的管理费用将在2015年至2019年之间进行分摊。其中,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部分在授予日起之后2年内分摊;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部分在授予日起之后3年内平均分摊;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部分在授予日起之后4年内平均分摊;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部分在授予日起之后5年内平均分摊。公司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实施后对 2015至 2019年度各期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影响数额如下(单位:万元):

由于公司可能存在业绩考核不能达标、激励对象因故取消期权等情况,将造成部分期权的注销,因此上述期权费用为最高值。期权的实际总成本可能会小于本次估算的成本。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于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4-093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关联企业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4年12月12日,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与北京东方园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与控股公司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企业,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企业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体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公司关联董事何巧女、唐凯、方仪、李东辉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股权转让协议》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向关联企业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后生效。

本次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东方园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何巧女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2

成立日期:2014年11月5日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何巧女女士直接持有控股公司90%的股权,为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唐凯先生直接持有控股公司10%的股权。何巧女、唐凯夫妇为控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经营情况:控股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目前仍处于业务拓展期。

3、关联关系

公司与北京东方园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企业。此外,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东辉先生担任控股公司董事,公司董事方仪女士担任控股公司监事。

三、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标的的基本情况

(1)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是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储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苗公司”)100%的股权。

中储苗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4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营业执照号:11010501626375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绣菊园7号楼5层506,企业法定代表人:何巧女。经营范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种植树木、花卉;销售树木、花卉、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体育用品。

股权结构: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储苗公司100%股权。

(2)为避免同业竞争,中储苗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巧女、唐凯承诺:“东方园林将中储苗公司100%股权转让至控股公司后,将变更中储苗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后中储苗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营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东方园林主营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控股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营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东方园林主营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中储苗公司经营范围拟变更为苗木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为苗木产业链提供金融服务相关业务。

(3)中储苗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211381号),中储苗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以下数据中,2013年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元)

(4)本次转让中储苗公司100%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公司不存在为中储苗公司提供担保、委托其理财以及中储苗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根据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国融兴华评报字[2014]第050044号),截止评估基准日2014年10月31日,经市场法评估,中储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评估值为15,293.95万元。

交易各方同意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转让价格,该购买价格构成的权益转让是公平而公正的对价,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股权转让程序

① 双方明确,在本协议生效后当日内,双方协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需全部文件(以工商部门规定为准),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协议(如涉及),中储苗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人员变更为控股公司指定人员等。中储苗公司股权100%过户到控股公司名下手续,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工商部门,按工商部门规定时限办理股权转让,协议各方均应积极配合办理。

② 本协议签署当日,东方园林应向控股公司移交中储苗公司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资料等;中储苗公司签署的全部合同、协议原件;为免疑问,前述文件、印章等,均为原件和原物。

③ 双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中储苗公司当前聘用人员劳动关系不因股权变更发生变动(本协议生效前已启动办理离职手续的人员除外)。

④ 以审计日为分界点,审计日之前中储苗公司所得收益归东方园林所有,审计日之后中储苗公司全部经营收益,均由控股公司作为转让后股东享有。

⑤ 中储苗公司资产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交割。

(2)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① 中储苗公司股权转让价款依据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就中储苗公司现有资产评估后,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5,293.95万元。

② 除非协议各方另有约定,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即控股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中储苗公司100%股权及中储苗公司全部权益,以及东方园林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控股公司应向东方园林支付的全部费用。除此之外,控股公司无需就本协议约定事项向东方园林或第三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股权转让涉及税费由各方依法承担。

③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中储苗公司股权全部更名/过户到控股公司名下(以工商变更登记结果为准)后三个工作日内,控股公司付清股权转让价款。控股公司支付转让价款时,东方园林应出具合法足额票据。

(3)承诺与保证

①东方园林承诺与保证:

中储苗公司对其名下资产享有完全所有权,不涉及所有权保留等限制安排;

东方园林就中储苗公司审计日之前关于资产、人员、债权债务、司法诉讼等内容的陈述和披露是真实且未做任何隐瞒;

东方园林已就出让中储苗公司股权取得了其有权批准机关依照东方园林规定的程序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即授权程序,东方园林出让股权的行为是有效的。

②控股公司承诺与保证:

控股公司具有完全的权力和权限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所有义务,控股公司已经取得了签署和交付本协议及附件的内部授权。

审计日后中储苗公司正常经营发生的费用,由控股公司承担。

控股公司不因股权变更而解除中储苗公司的员工。

(4)违约责任

①如控股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每延迟一日,控股公司每日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承诺与保证,或有其他违约责任的,则违约方应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予以全部赔偿,并按照损失额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③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东方园林苗木板块主要有苗木科技产业园、中储苗、苗联网(www.miaolianwang.com)三大业务。“苗木科技产业园”依托景观苗圃、花卉基地、休闲度假等传统优势资源,整合植入苗木展示、交易、物流及乡村度假休闲等业务。“中储苗”探索运用苗木金融方式为苗农提供产品规划和金融服务。“苗联网(www.miaolianwang.com)”定位于苗木电子商务平台。

因目前苗木行业信息化程度低,市场培育需要长期持续的投入和努力,且受国家宏观调控对市政园林及地产园林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苗木行业的波动性。此外,苗木产品的标准化推进速度,对苗木行业互联网发展产生一定制约。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股权转让交易拟将“中储苗”及“苗联网(www.miaolianwang.com)”业务剥离,东方园林不再从事苗木电子商务及苗木金融服务相关业务。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专注于主营业务发展,降低成本投入及经营风险,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2、双方关联交易价格以第三方评估价为基础,价格公允,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年初至披露日与控股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因此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与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

七、保荐机构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如下:本次东方园林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东方园林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

2、《中储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3、《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中储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4、《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5、《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6、《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7、《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4-094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于2014年12月30日下午2:00召开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召集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30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29日至12月3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年12月30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9日下午15:00至 2014年12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绣菊园7号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 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14年12月25日

6、出席对象:

(1)截止2014年12月25日(周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 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向关联企业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公司注册名称变更的议案》;

3、《关于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的议案》;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上第1-4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刊登在2014年12月13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述议案中,第1项议案审议事项属关联事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该议案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本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上述议案中,第1项议案和第4项议案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三、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3、登记时间:2014年12月26日(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4年12月26日下午四点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4、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绣菊园7号楼五层证券发展部。

四、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一)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投票代码:362310

2、投票简称:东园投票

3、投票时间: 2014年12月30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4”“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1.00 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6、注意事项

(1)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2)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登陆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果注册成功,系统将返回一个校验号码。校验号码的有效期为七日。

(2)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校验号码”激活服务密码,服务密码可在申报五分钟后成功激活。操作如下:

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

(3)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1)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2)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录”,输入您的“证券账户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 CA证书登录;

(3)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4)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三)网络投票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不能撤单;

2、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互联网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4、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

5、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 后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在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五、 股东大会联系方式

1、联系人:夏可钦、陈旺

2、联系电话:010-52286666

3、 联系传真:010-52288062

4、 会议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绣菊园7号楼。

六、 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公司出席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回 执

截至2014年12月25日,我单位(个人)持有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拟参加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签章)

注:授权委托书和回执剪报或重新打印均有效。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4-095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东胜生态产业园工程施工

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协议签署的概况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承包人”)与河北大吾生态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包人”)于近日完成了《东胜生态产业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本协议”或“本工程”) 的签署,本协议金额约为人民币1.5亿元。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河北大吾生态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勇

注册资本:1亿元

注册地:平山县大吾乡西大吾村孟岗路1号

主营业务:农业技术的研发及推广,农作物种植、销售;旅游开发。(需专项审批的未经批准不得经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关联关系:发包人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交易对方未发生类似业务。

三、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承包范围:

大吾川“乐活世界”旅游项目占地约5000亩,本次承包范围为大吾川“乐活世界”旅游项目总体布局图中水系、景区道路(详见两水两路区域景观施工图)及位于大吾川“乐活世界”旅游项目一期东南角,包含萌宠乐园、千乘马场、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森林主题乐园、军战水乐园及生态田园大地景观工程的施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铺装、绿化、景观小品、水系及设备基础、及水电安装、管网等项目的建设并保证所实施工程验收通过及所实施工程验收资料的整理报验合格。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4年11月15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6月3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226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具体开工时间视现场条件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为准。

(三)合同价款

1、合同暂定总价款:

人民币(大写): 壹亿伍仟万元整(¥ 150,000,000.00元)

其中: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按定额计算

(2)暂列金额:无

2、合同价款计价原则:

2.1计算依据: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施工图纸会审、变更、洽商、签证及材料认质认价单等施工文件。

2.2定额及取费:执行分部分项工程消耗量依据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版)、河北省《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版)、《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版)、《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修工程费用标准》(2012版)等河北省现行定额及其相应补充定额。

3、 根据以上原则,双方核对预算确定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确定后,除变更、洽商、签证及材料价差外,其它不再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不作为双方核对预结算的依据,技术措施走签证流程经发包人认可后计入结算。

4、结算总价款为依据双方过程认价和组价原则计价的竣工图结算价加变更、洽商、签证、材料(工程)价差之和。材料(工程)价差以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材料认质认价单为依据计算。

5、 自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所有变更、洽商、签证等均按本协议合同价款计价原则中约定的定额及取费进行结算。

6、 工程结算审计单位由发包人另行指定。

(四)工程结算与验收

承包人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向发包人提交部分结算书及竣工结算资料一式三份,承包人于2015年7月15日之前向发包人提交2015年6月30日之前已完工程全部的结算书及竣工结算资料(其中包括发包人盖章的变更、洽商、签证、材料认质认价单等复印资料一份),发包人应安排造价咨询单位于2015年7月30日之前一审审核完毕,同时发包人在2015年8月30日之前二审审核完毕。(含监理、发包人审核及工程审计时间,因承包人原因未审定,此时间顺延)。发包人逾期未审定完毕,也未提出合理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审定结算书。如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及结算书,或承包人不按照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时间进行核对,则发包人最终审定结算书的时间将相应顺延。经双方协商认可工期顺延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到二审审核完毕的时间为两个月。

工程施工过程中,可实行分块验收,分块核算,但其成品保护工作仍由承包人承担,待工程全部完工后统一竣工验收

因发包人要求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更改设计方案或其他与发包人有关的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该工程不能在约定工期内完工的,该工程工期应予以适当延长,且延期不影响发包人就承包人已完工程内容办理竣工验收、结算和付款;工期延长超过56天的,该增项工程内容作甩项处理,已完工程内容实施竣工验收和结算付款。

(五)工程款支付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承包范围内工程施工完成后发包人于一审审核完毕7个工作日之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80%,二审审核完毕7个工作日之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

3、质保金支付:预留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期满,硬质铺装部分无工程质量问题或乙方妥善履行保修责任,且所有苗木成活(其中胸径大于等于30厘米,且单价大于等于8000元的特树双方另行约定),发包人无息付清该质保金。

(六)其他

如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发包人应就应付未付工程款,按年9%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资金利息补偿(自本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的最后期限日起计算)。

四、协议履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本协议投资总额约人民币1.5亿元,占本公司2013年经审计营业收入49.74亿元的比例约为3.02%,预计将对本公司2015年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本协议涉及森林主题乐园,生态田园大地景观工程等内容,是对景观苗圃、乡村休闲度假等业务的整合,是公司苗木产业园战略的一项突破;

(三)本协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本公司不会因为履行本协议对河北大吾生态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一)本协议涉及的金额为预估数,具体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存在最终金额与协议金额不一致的风险;

(二)本协议的履行将占用公司较大的流动资金;

(三)本协议没有约定预付款,工程款的支付受发包方一审和二审的结算进度影响,工程款支付进度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东胜生态产业园工程施工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调整项目调整前调整后
激励对象人数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共239人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共225人
首次授予期权总量900.0000万份862.1700万份
尚未行权数量900.0000万份862.1700万份
尚未行权数量占最新股本总股本比例0.89%0.85%

授予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股票期权占计划总量的比例标的股票占授予时总股本的比例
225名中层管理人员862.170089.61%0.85%

行权期行权时间可行权数量占

获授期权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第二个行权期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第三个行权期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第四个行权期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期权数量

(万份)

期权价值(万元)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
862.174,054.251,215.571,215.57842.95528.79251.36

项目2014年1-10月2013年1-12月
营业总收入526,560.00--
净利润276,417.5614,395.29
 2014年10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
总资产50,364,453.3350,033,343.72
负债73,640.4818,948.43
所有者权益50,290,812.8550,014,395.29

议案名称对应申报价格

(单位:元)

《关于向关联企业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1.00
《关于公司注册名称变更的议案》2.00
《关于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的议案》3.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4.00

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申报股数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买入证券申购价格申购数量
3699991.00“校验号码”

议案名称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向关联企业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注册名称变更的议案》   
《关于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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