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4-071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分别接到股东化新民先生、马跃平先生、李可伟先生的通知:化新民先生于2014年12月1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本公司股份2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69%;马跃平先生于2014年12月1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本公司股份1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37%;李可伟先生于2014年12月1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本公司股份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75%。减持完成后,上述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动,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本次变动情况
1、权益变动情况说明
股东名称 | 变动方式 | 变动时间 | 变动股数(股) | 变动比例(%) |
化新民 | 大宗交易 | 2014年12月10日 | 275万 | 0.69 |
马跃平 | 大宗交易 | 2014年12月11日 | 150万 | 0.37 |
李可伟 | 大宗交易 | 2014年12月12日 | 300万 | 0.75 |
2、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化新民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20,090,400 | 5.01 | 17,340,400 | 4.32 |
马跃平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20,340,400 | 5.07 | 18,840,400 | 4.70 |
李可伟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20,764,400 | 5.18 | 17,764,400 | 4.43 |
三、其它相关说明
1、本次股东权益变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事项所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2日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明泰铝业
股票代码:601677
信息披露义务人:马跃平
住所: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XXX村
通讯地址: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XXX村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明泰铝业 | 指 |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马跃平 |
本报告书 | 指 |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指2014年12月11日明泰铝业股东马跃平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票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姓名:马跃平
(二)性别:男
(三)身份证号:4101241954********
(四)国籍:中国
(五)住址: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XXX村
(六)通讯地址: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XXX村
(七)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个人自身原因需要。
二、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明泰铝业的股份。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状况增持或减持明泰铝业的股份,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1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37%。减持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发生变动,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14年12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以11.44元/股的价格减持公司股份1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37%。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为401,000,000股,马跃平先生持有公司20,340,4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07%;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总股本为401,000,000股,马跃平先生持有公司18,840,4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70%。
三、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等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014年9月1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明泰铝业股票150万股,成交价格10.76元/股,减持后持有本公司股票20,340,400股。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宜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身份证复印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证券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河南省巩义市 |
股票简称 | 明泰铝业 | 股票代码 | 60167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马跃平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不适用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赠与 □
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20,340,400 股
持股比例: 5.07%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1,500,000
变动比例: 0.37%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马跃平
签署日期:2014年12月12日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明泰铝业
股票代码:601677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可伟
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东路XX号
通讯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东路XX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明泰铝业 | 指 |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李可伟 |
本报告书 | 指 |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指2014年12月12日明泰铝业股东李可伟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票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姓名:李可伟
(二)性别:男
(三)身份证号:4101811980********
(四)国籍:中国
(五)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东路XX号
(六)通讯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东路XX号
(七)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个人自身原因需要。
二、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明泰铝业的股份。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状况增持或减持明泰铝业的股份,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75%。减持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发生变动,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14年12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以11.33元/股的价格减持公司股份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75%。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为401,000,000股,李可伟先生持有公司20,764,4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18%;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总股本为401,000,000股,李可伟先生持有公司17,764,4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43%。
三、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17,764,400股,其中11,000,000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2014年12月12日)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明泰铝业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宜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身份证复印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证券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河南省巩义市 |
股票简称 | 明泰铝业 | 股票代码 | 60167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李可伟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不适用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赠与 □
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20,764,400 股
持股比例: 5.18%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3,000,000
变动比例: 0.75%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可伟
签署日期:2014年12月12日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明泰铝业
股票代码:601677
信息披露义务人:化新民
住所: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XXX村
通讯地址: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XXX村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明泰铝业 | 指 |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化新民 |
本报告书 | 指 |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指2014年12月10日明泰铝业股东化新民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票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姓名:化新民
(二)性别:男
(三)身份证号:4101811965********
(四)国籍:中国
(五)住址: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XXX村
(六)通讯地址: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XXX村
(七)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个人自身原因需要。
二、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明泰铝业的股份。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状况增持或减持明泰铝业的股份,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2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69%。减持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发生变动,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14年12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以11.06元/股的价格减持公司股份2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69%。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为401,000,000股,化新民先生持有公司20,090,4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01%;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总股本为401,000,000股,化新民先生持有公司17,340,4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32%。
三、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等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014年9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明泰铝业股票175万股,成交价格10.89元/股,减持后持有本公司股票20,090,400股。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宜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身份证复印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证券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河南省巩义市 |
股票简称 | 明泰铝业 | 股票代码 | 60167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化新民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不适用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赠与 □
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20,090,400 股
持股比例: 5.01%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2,750,000股
变动比例: 0.69%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化新民
签署日期:201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