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3 股票简称:福日电子 编号:临2014-098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4年12月10日以书面文件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并于2014年12月12日在福州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卞志航先生召集,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授信期限壹年,提请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壹年;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卞志航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签署与之有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
表决结果: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授信期限壹年,继续提请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壹年;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卞志航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签署与之有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
表决结果: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授信期限壹年,继续提请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壹年;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卞志航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签署与之有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
表决结果: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申请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授信期限壹年,继续提请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壹年;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卞志航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签署与之有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
表决结果: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审批2015年度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的议案》
为支持本公司旗下控股子公司的发展,2015年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总额预计将达18亿元,预计将超过本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因此公司董事会今后在审议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累计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按《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均须逐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为简化公司会务,提高管理效率,公司董事会拟就有关担保事项继续向股东大会提出申请,授权董事会审批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包括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所提供担保的具体额度(包括但不限于各控股子公司所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额度、银行承兑汇票等或综合授信额度的累计),担保余额上限为18亿元,授权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在此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请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超过授权审批额度的部分,仍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授权董事会审批的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范围内,每一笔具体担保事项,仍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公告义务。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2015年度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5.25亿元人民币借款额度的议案》
为支持本公司旗下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本公司与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借款次数较多,若年度内发生的每笔借款均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将造成公司董事会频繁召开,且资金使用的时效性也会受到较大影响。为精简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各控股子公司2015年度业务发展需要及资金使用计划,同意2015年度向各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总额度为5.25亿元(已包含以往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累积借款余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2015年度本公司对各控股子公司所提供借款的具体额度,借款余额上限为5.25亿元,授权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以市场融资成本为基础协商确定,并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本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借款在上述额度内滚动使用,在此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超过授权审批额度的部分,仍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董事郑雳先生、杨方女士、陈震东先生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临时公告编号:临2014—099。
表决结果:6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时公告编号:临2014—100。
表决结果: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600203 股票简称:福日电子 编号:临2014—101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原告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节能”或“原告”)
●涉案的金额:9027.76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案件受理时间:2014年12月10日
诉讼机构名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蓝图节能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北路129号榕城商贸中心19层01、02室
法定代表人:高敏华
被告: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罗源湾开发区金港工业区1区
法定代表人:程桂泉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一)关于《TRT发电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EMC)》的案件
1、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TRT发电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EMC)》;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节能技术服务费9931561.64元;
(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节能技术服务费,自2012年10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4年10月31日止为1016163.3元);
(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25045500元;
(5)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2、事实和理由
2010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TRT发电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EMC)》)(以下简称“《TRT节能服务合同》”),约定:双方采用节能量分享模式,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节能技术服务,即原告在被告厂区内投资2350万元,设计、建造、运营一座回收并利用被告高炉炉顶压力能和热能、装机功率为3500kw的发电站(以下简称“TRT电站”);效益分享期为10年;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被告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之前,该项目及与项目有关的资产、技术文件的所有权均属于原告;TRT电站每年正常运行7920小时为标定发电时间;被告保证煤气余热量达到发电保证值和生产线的年运行时间;因被告无法达到发电保证值的要求,致使电站每年除自耗电后实际总供电量无法达到1764万度的,被告前5年仍须按每年1764万度的60%支付节能技术服务费,后5年须按每年1764万度的40%支付节能技术服务费;被告应在每月的10日内,向原告支付上个月的节能技术服务费;其金额为第1-5年,按照“月供电量×电价(0.5/kwh)×60%”计算,第6-10年按照“月供电量×电价(0.5/kwh)×40%”计算;被告未按时支付节能技术服务费,每逾期一日按本期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告被关闭或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他单位合并或分立,或者其他公司收购被告的股权时,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被告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被告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原告,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中;等等。
2012年9月8日,TRT电站建成并投产发电,但因被告提供发电介质的时间达不到标定的发电时间,所提供的发电介质的数量达不到约定的发电保证值条件,加上发电介质粉尘严重超标,造成部分发电设备损坏,从而导致了TRT电站的发电量达不到设计值,年供电量达不到1764万度。自投产发电起,至2014年7月24日,TRT电站向被告实际供电共13906760度。
TRT电站投产发电后,原告以各种方式多次要求被告按照《TRT节能服务合同》的约定结算和支付节能技术服务费,但被告既不回应,也不支付。甚至对于原告为了维持电站的再生产而提出的被告先行按照实际用电量计付新发电部分节能技术服务费的要求,也置之不理。
2014年8月8日,被告在《福建日报》上发布了《债权登记公告》,称其与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签订了《资产转让框架协议》,被告将其全部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转让给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福建罗源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据了解,原告TRT电站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在转让之列。但被告却既未将此与原告利益攸关之事按约提前三十日通知于原告,更未在其与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转让关系中,对《TRT节能服务合同》的履行作出安排。
原告认为,本案《TRT节能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TRT电站投产后,其年实际总供电量未达到1764万度,系被告方原因所致,根据《TRT节能服务合同》的约定,被告仍应按照每年1764万度的60%,向原告计付节能技术服务费,为9931561.64元;被告未按约支付节能技术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计付逾期支付节能技术服务费的违约金,为1016163.3元;此外,被告未通知原告而转让其全部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并发布《债权登记公告》,是以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TRT节能服务合同》,依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解除《TRT节能服务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为25045500元。
(二)关于《余热发电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EMC)》的案件
1、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余热发电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EMC)》;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节能技术服务费7072438.4元;
(3)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节能技术服务费,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4年10月31日止为395109.2元);
(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46816874元;
(5)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2、事实和理由
2010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余热发电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EMC)》(以下简称“《余热节能服务合同》”),约定:双方采用节能量分享模式,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节能技术服务,即原告在被告厂区内投资4380万元,设计、建造、运营一座回收并利用被告高炉生产过程中的排空煤气余热、装机功率为5500kw的发电站(以下简称“余热电站”);效益分享期为10年;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被告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之前,该项目及与项目有关的资产、技术文件的所有权均属于原告;余热电站每年正常运行7920小时为标定发电时间;被告保证煤气余热量达到发电保证值和生产线的年运行时间;因被告无法达到发电保证值的要求,致使电站每年除自耗电后实际总供电量无法达到2689万度的,被告前5年仍须按每年2689万度的60%支付节能技术服务费,后5年须按每年2689万度的40%支付节能技术服务费;被告应在每月的10日内,向原告支付节能技术服务费;其金额为第1-5年,按照“月供电量×电价(0.5/kwh)×60%”计算,第6-10年按照“月供电量×电价(0.5/kwh)×40%”计算;被告未按时支付节能技术服务费,每逾期一日按本期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告被关闭或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他单位合并或分立,或者其他公司收购被告的股权时,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被告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被告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原告,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中;等等。
2013年9月8日,余热电站建成并投产发电,但因被告提供发电介质的时间达不到标定的发电时间,所提供的发电介质的数量达不到约定的发电保证值条件,加上发电介质粉尘严重超标,造成部分发电设备损坏,从而导致了余热电站的发电量达不到设计值,年供电量达不到2689万度。自投产发电起,至2014年7月24日,余热电站向被告实际供电共8739853度。
余热电站投产发电后,原告以各种方式不断要求被告按照《余热节能服务合同》的约定结算和支付节能技术服务费,但被告既不回应,也不支付。甚至对于原告为了维持电站的再生产而提出的被告先行按照实际用电量计付新发电部分节能技术服务费的要求,也置之不理。
2014年8月8日,被告在《福建日报》上发布了《债权登记公告》,称其与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签订了《资产转让框架协议》,被告将其全部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转让给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福建罗源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据了解,原告余热电站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在转让之列。但被告却既未将此与原告利益攸关之事按约提前三十日通知于原告,更未在其与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转让关系中,对《余热节能服务合同》的履行作出安排。
原告认为,本案《余热节能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余热电站投产后,其年实际总供电量未达到2689万度,系被告方原因所致,根据《余热节能服务合同》的约定,被告仍应按照每年2689万度的60%,向原告支付节能技术服务费,为7072438.4元;被告未支付节能技术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计付逾期支付节能技术服务费的违约金,暂计至2014年10月31日为395109.2元;此外,被告未通知原告而转让其全部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并发布《债权登记公告》,是以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余热节能服务合同》,依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解除《余热节能服务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为46816874元。
上述两个案件合计涉案金额为:9027.76万元人民币。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后期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一)起诉状;
(二)诉讼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600203 股票简称:福日电子 编号:临2014—100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12月30日
●股权登记日:2014年12月25日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是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30日(星期二)下午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四)会议的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
(五)会议地点:福州市六一中路106号榕航花园1号楼3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审批2015年度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截止2014年12月25日(星期四)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该等股东有权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任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法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法人印章)、出席会议人身份证件和参会回执(见附件3),办理登记手续;
自然人股东登记时需出具股东持股有效证明、股东身份证;自然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具股东持股有效证明、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受托代理人需凭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参会回执(见附件3)进行登记;
异地股东可在登记时间截止前通过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五、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程序
(一)投票时间:2014年12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
(二)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
六、其他事项
(一)登记时间:2014年12月29日(星期一)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二)登记地点:福州市六一中路106号榕航花园1号楼3层
公司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三)联系方法:
1、联系电话:0591-83318998
2、联系传真:0591-83319978
3、邮政编码:350005
4、联系人:许政声、吴智飞
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13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4年12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授权董事会审批2015年度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的议案 | | | |
2 | 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 | |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
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投票时间:2014年12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比照上交所新股申购操作。
总提案数:2个。
一、投票流程
(一)投票代码
投票代码 | 投票简称 | 表决事项数量 | 投票股东 |
738203 | 福日投票 | 2 | A股股东 |
(二)表决方法
1、一次性表决方法:
如需对所有事项进行一次性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议案序号 | 内容 | 申报价格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2号 | 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提案 | 99.00元 | 1股 | 2股 | 3股 |
2、分项表决方法: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委托价格 |
1 | 关于授权董事会审批2015年度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的议案 | 1.00 |
2 | 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2.00 |
(三)表决意见
表决议案种类 | 对应的申报股数 |
同意 | 1股 |
反对 | 2股 |
弃权 | 3股 |
(四)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二、投票举例
(一)股权登记日2014年12月25日 A股收市后,持有某公司A 股(股票代码600203)的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全部提案投同意票,则申报价格填写“99.00元”,申报股数填写“1股”,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738203 | 买入 | 99.00元 | 1股 |
(二)如某 A 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审批2015年度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的议案》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738203 | 买入 | 1.00元 | 1股 |
(三)如某 A 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审批2015年度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的议案》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738203 | 买入 | 1.00元 | 2股 |
(四)如某 A 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审批2015年度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的议案》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738203 | 买入 | 1.00元 | 3股 |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一)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方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三)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附件3
回 执
截至2014年12月25日,我单位(个人)持有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拟参加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姓名(盖章): 股东帐号:
出席人姓名:
2014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0203 股票简称:福日电子 编号:临2014—099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郑雳先生、杨方女士、陈震东先生回避了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情况,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开展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必须的经济行为,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相关合同或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子信息集团”)为公司提供借款及担保,系为缓解公司现金流紧张、银行融资难的压力,对公司推进发展战略,实现可持续发展有较大帮助;公司向间接控股股东支付资金占用费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向间接控股股东输送利益,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该交易情况发表了书面意见,认可关联交易在公司生产经营中具有必要性和持续性,发生的关联交易,不会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上年(2014) 预计金额 | 上年(2014) 实际发生金额 |
向关联人购买燃料和动力 |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0 | 0 |
小计 | 0 | 0 |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 | 福建省两岸照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 19,785.60 |
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 274,308.00 |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责任有限公司 | | 12,114.00 |
福建省和格实业有限公司 | | 300,000.00 |
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 | 192,084.00 |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有限公司 | 100,000.00 | |
小计 | 100,000.00 | 798,291.60 |
向关联人收取租金 | 福建福顺微电子有限公司 | | |
福建合顺微电子有限公司 | | |
福建星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1,467,550.35 | 1,468,482.56 |
小计 | 1,467,550.35 | 1,468,482.56 |
向关联人借款 |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00,000,000.00 | 175,000,000.00 |
小计 | 300,000,000.00 | 175,000,000.00 |
向关联人申请担保 |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700,000,000.00 | 200,811,400.00 |
小计 | 700,000,000.00 | 200,811,400.00 |
向关联人支付租金 |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福州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7,560.00 | 88,425.00 |
小计 | 7,560.00 | 88,425.00 |
合计 | | 1,001,575,110.35 | 378,166,599.16 |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本次预计金额 | 占同类业务比例(%) |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交易金额 | 占同类业务比例(%) |
向关联人购买燃料和动力 | 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5,000,000.00 | 0.117 | | |
小计 | 5,000,000.00 | 0.117 | | |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 | 福建省两岸照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0.00 | 0.002 | | 0.0006 |
福建闽东电机有限公司 | 760,000.00 | 0.017 | | 0.0000 |
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300,000.00 | 0.007 | | 0.0084 |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责任有限公司 | 100,000.00 | 0.002 | | 0.0004 |
福建省和格实业有限公司 | 300,000.00 | 0.007 | | 0.0092 |
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 200,000.00 | 0.004 | | 0.0059 |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有限公司 | | | | |
小计 | 1,760,000.00 | 0.038 | | 0.0246 |
向关联人借款 |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00,000,000.00 | 100 | | 100 |
小计 | 300,000,000.00 | 100 | | 100 |
向关联人收取租金 | 福建星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1,600,000.00 | 21.85 | | 20.8 |
小计 | 1,600,000.00 | 21.85 | | 20.8 |
向关联人支付租金 | 福建省和格实业有限公司 | 2,000,000.00 | 96.2 | | |
福建信安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80,000.00 | 3.80 | | 100 |
小计 | 2,080,000.00 | 100 | | 100 |
向关联人申请担保 |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700,000,000.00 | 100 | | 100 |
小计 | 700,000,000.00 | 100 | | 100 |
合计 | | 1,010,440,000.00 | | |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捷明
注册资本:1,676,281,202.57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授权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产权(股权)经营;对网络产品、软件与电子信息服务、通信、广播电视视听、计算机和外部设备及应用、电子基础原料和元器件、家用电器、光学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仪表、机械加工及专用设备、交通电子等产品及电子行业以外产品的投资、控股、参股。对房地产、物业、酒店的投资。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间接控股股东
(二)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治军
注册资本:779,102,886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从事新型平板显示器件、液晶显示屏、模组及零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销售限于自产产品,凡涉及审批许可项目的,只允许在审批许可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从事生产经营)。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参股公司
(三)福建福顺微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耿辉
注册资本:14,101.08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生产各品种半导体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参股公司
(四)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黄奕豪
注册资本:35,106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互联网接入设备、网络及通讯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及自有产品租赁;网络技术和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业务及相关培训业务和咨询服务;IC卡读写机具及配件、电气电源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移动通信及终端设备(含移动电话、手机等)、无线通信终端、无线通信传输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音视频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同受同一间接控股股东控制
(五)福建星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施清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电子、机械、光电产品、通信系统设备、无线通信设备、卫星通信设备、固定或移动通信终端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与租赁业务;嵌入式软件、应用软件的研发、销售、租赁及相关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系统集成;软件技术维护。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同受同一间接控股股东控制
(六)福建合顺微电子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80万元人民币
法人代表:高耿辉
经营范围:加工生产半导体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属同一集团公司
(七)福建省信安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林潮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商业管理;物业管理、 房产租赁;房屋维修;建筑装饰材料、初级农产品、日用百货的销售(含网上销售);装修工程施工与设计;停车场管理;家政服务;绿化养护;水电安装及维修;电子产品研发、销售;网络开发与服务、维护;通讯器材、通讯设备、办公设备、电子计算机及配件、消防器材、机电设备、通信产品、五金交电的批发兼零售。对金融业、建筑业、商务服务业、文化媒体业、商业的投资;商品信息咨询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同受同一间接控股股东控制
(八)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黄舒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制造高新科技环保治理设备及其安装配套工程;承接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业务;碎石及商品混凝土加工;节能减排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自动化设备的制造、安装;工业用输送设备的制造、安装;五金设备、汽车配件的制造;批发工程塑料、节能玻璃、建筑材料;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同受同一间接控股股东控制
(九)福建闽东电机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韩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中小型发电机、电动机、电泵、发电成套设备、电器控制装备;对外贸易。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同受同一间接控股股东控制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公司由于向间接控股股东电子信息集团申请借款而产生关联交易,双方将以市场融资成本为基础,协商确定资金占用费率,占用费按实际借款金额和借款天数计算,分别签订短期借款合同。
其他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间接控股股东电子信息集团为公司提供借款及担保,系为缓解公司现金流紧张、银行融资难的压力,对公司推进发展战略,实现可持续发展有较大帮助。
(二)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遵守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也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对关联方不存在依赖性。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