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4年12月11日(星期四)14:15;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11日(星期四)9:30-11:30、13:00-15:00。
(二)召开地点: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天鼎酒店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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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宁福顺先生主持。
(七)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3人,董事宁福顺先生出席并主持会议,董事、董秘赵岳先生出席会议,独立董事梁工谦先生出席会议,董事长庞为先生、副董事长张民生先生、董事王良先生、董事彭建武先生、董事邱国新先生、董事高敢先生,独立董事池耀宗先生、独立董事鲍卉芳女士、独立董事杨嵘女士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王文强先生、监事杨玉堂先生出席会议,监事会主席杨先锋先生、监事苏萍女士、监事杨继业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会计师穆雅石先生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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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1)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第4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股东大会在审议第4项议案时,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同意154,208,1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反对2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38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黄小雨律师、许瑞芳律师现场见证,并为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