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于2014年12月4日以电邮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2月9日上午9:00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赖伟德先生主持,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将设立以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
序号 | 原制度内容 | 变更方式 | 新制度内容 |
1 |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障本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修订 | 1、为了规范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障本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以及《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2 | “一、总则 2、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首次发行、配股、增发、发行债券等形式通过证券市场融资所筹集的货币资金。” | 修订 | 2、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首次发行、配股、增发、发行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等形式通过证券市场融资所筹集的货币资金。 |
3 | “一、总则”章节 | 增加 |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本章节原第4条款变更为第5条款,其他条款依次递延变更。 |
4 |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 2、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可以开设一个以上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能与公司其他资金混合存放。” | 修订 | 2、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可以开设一个以上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能与公司其他资金混合存放。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专户。 |
5 |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 3、公司应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 修订 | (9)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为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
6 |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 增加 |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
7 |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6、公司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 修订 | “7、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8 |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7、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同时,独立董事、保荐机构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 修订 | “8、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同时,独立董事、保荐机构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
9 |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 增加 | “9、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
10 |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8、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以自筹资金投入的募集资金项目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 修订 | “10、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
11 | “四、募集资金的变更” | 增加 | (4)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本章节中的原第3条款,变更为第4条款。 |
12 | (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增加 | (6)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7)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13 | “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3、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和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投资、实际投入、目前投资进度、目前收益等情况进行说明,对未达到计划进度和预期收益的情况说明原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 修订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
14 | “六、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2、独立董事有权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 修订 | “2、独立董事有权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