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12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新华龙 公告编号:2014-059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6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6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2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12月8日14:00在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一段5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620612200058.111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169000.0048
合计720613890058.1158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郭光华先生主持。公司在任非独立董事4名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向锦州银行凌海支行续申请一年期三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授信额度循环使用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总计2061220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18%。

反对票总计16900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2%。

弃权票总计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对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总计32760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的99.4868%。

反对票总计16900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的0.5132%。

弃权票总计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的0%。

本议案通过。

2、审议《关于为公司向锦州银行凌海支行续申请可循环使用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总计32760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868%。

反对票总计16900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32%。

弃权票总计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对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总计32760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的99.4868%。

反对票总计16900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的0.5132%。

弃权票总计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的0%。

本议案通过。

3、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总计2061220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18%。

反对票总计16900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2%。

弃权票总计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对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总计32760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的99.4868%。

反对票总计16900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的0.5132%。

弃权票总计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的0%。

本议案通过。

有关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14年11月29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6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9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