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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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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松辽汽车 编号:临2014-060号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松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关于其因合同纠纷起诉广州丽天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天清谷盈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事宜(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披露的临2014-030号公告)的一审判决书([2014]大民初字第2128号),现将具体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广州丽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松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084,722元;

 二、被告广州丽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松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滞纳金(以1,084,722元为本金,自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松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75元,由原告北京松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933元(已交纳),由被告广州丽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6,8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广州丽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该诉讼事项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本期及期后损益产生影响。本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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