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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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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4-091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锐01暂停、锐02暂停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总金额:8.4亿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M20141140号采购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4]中国贸仲京字第032377号)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书》,具体情况如下:

 1.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仲裁案件的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一)仲裁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2006年至2014年,申请人与公司签订了数份风电机组叶片采购合同及其合同变更通知单,包括:2006年3月18日签订的《机电产品外部采购合同》及其两份《合同变更通知单》、2007年8月15日签订的《SL3000风电机组叶片订货合同》及其七份《合同变更通知单》、2008年12月26日签订的《机电产品外部采购合同》及其五份《合同变更通知单》、以及2010年5月25日签订的《机电产品外部采购合同》及其一份《合同变更通知单》,合同约定申请人向公司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提供风力发电机组叶片。申请人以公司在收货后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仲裁请求:

 1. 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到期合同款共计人民币8.4亿元本金;

 2. 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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