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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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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博元投资 公告编号:临2014-060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余蒂妮董事长提议并召集,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4年12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共发出9张表决票,应收到有效表决票为9票。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会议通知约定的表决票反馈时间,截止到2014年12月8日(星期一),董事会秘书共收到余蒂妮女士、车学东先生、蒋根福先生、张丽萍女士、谢小铭先生、胥星女士、万寿义先生、李龙先生、李秉祥先生9位董事的有效表决票。

会议经过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以9票赞成,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年审内控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2007年度起为本公司提供年审服务。本公司拟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80万元人民币。

本议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以9票赞成,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应对2014年的内部控制情况聘请外部的内控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2007年度起为本公司提供年审服务。本公司拟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内控审计费用为30万元人民币。

本议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以9票赞成,审议并通过《关于收购资产的议案》。

详情参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临2014-061”《关于收购资产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以9票赞成,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博元投资 公告编号:临2014-061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珠海博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融投资”)拟以不超过评估单价的价格从工商银行苏州分行道前支行购买资产。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交易概述

2014年12月8日,公司召开七届三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资产包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博融投资以不超过评估单价的价格从工商银行苏州分行道前支行购买资产。购买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本次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各方介绍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工商银行苏州分行道前支行;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2、受让方情况

受让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博融投资。

公司名称:珠海博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投资咨询与管理、商业的批发零售、实业投资。

工商银行苏州分行道前支行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苏州市吴中区西山镇翠峰山庄15栋别墅(房号/门牌号:37幢/D17、26幢/C6、29幢/C9、19幢/B7、9幢/A9、38幢/D18、61幢/D3、50幢/D10、27幢/C7、17幢/B6、52幢/D12、23幢/C3、59幢/D1、21幢/C1、55幢/D6)。

37幢/D17,评估价527.30万元,平均单价9000元/平方米。

26幢/C6,评估价636.56万元,平均单价8900元/平方米。

29幢/C9,评估价596.09万元,平均单价8900元/平方米。

19幢/B7,评估价700.94万元,平均单价9800元/平方米。

9幢/A9,评估价579.85万元,平均单价9800元/平方米。

38幢/D18,评估价560.49万元,平均单价9100元/平方米。

61幢/D3,评估价761.66万元,平均单价13000元/平方米。

50幢/D10,评估价551.38万元,平均单价8900元/平方米。

27幢/C7,评估价526.60万元,平均单价8900元/平方米。

17幢/B6,评估价704.51万元,平均单价9850元/平方米。

52幢/D12,评估价629.36万元,平均单价9000元/平方米。

23幢/C3,评估价636.56万元,平均单价8900元/平方米。

59幢/D1,评估价805.39万元,平均单价13000元/平方米。

21幢/C1,评估价643.72万元,平均单价9000元/平方米。

55幢/D6,评估价656.61万元,平均单价9300元/平方米。

2、房地产估价机构: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3、定价政策及公平合理性分析:评估公司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了解和分析估价对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本着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遵循必要的估价程序,选用了比较法进行了评估,估算出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可能实现的市场价值。

4、公司持有博融投资80%股份,深圳中金国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国融”)持有博融投资20%股份。本次收购资金由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80%,中金国融出资20%。

五、收购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太湖“翠峰山庄”别墅区位于苏州吴中区西山镇林屋路,位处太湖湖畔,西山岛内,森林及绿化率达80%以上,依山傍水,林木茂盛,是天然的氧吧和疗养胜地。西山岛地处苏州西南角,距离苏州约30公里,交通便利。别墅区东西两侧毗邻8米宽的蜿蜒自然原生河道,南面坐拥3.6万顷烟波浩淼的太湖山水,北面仅200米处背靠林屋洞和林屋山脉,风景秀丽。

本次收购以不高于评估价的价格收购,博融投资拟在收购上述湖畔别墅后,未来开发用于健康养老产业的发展。本次收购将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新的利润增长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博元投资 公告编号:临2014-062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为2014年12月24日

● 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12月17日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股东大会为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2014年12月24日(周三)下午二点半,会期半天;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291号日荣大厦15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聘任年审内控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本议案已经七届董事会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12月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

2《关于聘任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本议案已经七届董事会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12月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

3)《关于收购资产的议案》,本议案已经七届董事会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12月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截止2014年12月17日(周三)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新闻媒体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四、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三)异地股东可在登记日内采用传真、信函方式办理登记,参会当日需持本人身份证和股票账户核实。

(四)登记时间:2014年12月19日上午9:30-11:00,下午2:00-4:00。

(五)登记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291号日荣大厦8楼806室。

五、其他事项

(一)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住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联系人:赵楚耿

(三)联系电话:(0756)2660313-830;传真:(0756)2660878;邮政编码:519070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4年12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议案内容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聘任年审内控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
2《关于聘任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   
3《关于收购资产的议案》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投票,并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进行具体说明。

投票日期:2014年12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比照上交所新股申购操作。

总提案数:3个

一、投票流程

(一)投票代码

投票代码投票简称表决事项数量投票股东
738656博元投票3A股股东

(二)表决方法

1、一次性表决方法:

如需对所有事项进行一次性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议案序号内容申报价格同意反对弃权
1-3号

(全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3项提案99.00元1股2股3股

2、分项表决方法:

议案序号议案对应申报价格(元)
1.《关于聘任年审内控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1.00
2.《关于聘任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2.00
3.《关于收购资产的议案》;3.00

(三)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四)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二、投票举例

(一)股权登记日 2014年12月17日 A 股收市后,持有某公司A 股(股票代码600656)的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全部提案投同意票,则申报价格填写“99.00元”,申报股数填写“1股”,应申报如下:

表决意见种类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656买入99.00元1股

(二)如某 A 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2号提案《关于聘任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656买入2.00元1股

(三)如某 A 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2号提案《关于聘任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656买入2.00元2股

(四)如某 A 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2号提案《关于聘任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656买入2.00元3股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一)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方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三)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四)同时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当通过上交所的A股和B股交易系统分别投票。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博元投资 公告编号:临2014-063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2014]38号。现对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进行全文公告: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存在以下情况:

一、你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裕荣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荣华)财务资料记载了以下交易:(1)2011年4月29日收回东莞市景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8400万元;(2)2011年5月25日从中信银行东莞星河支行账户转账38400万元至裕荣华建行深圳中心区支行账户;(3)2011年8月1日从深圳宝生村镇银行账户转账39000万元至裕荣华建行深圳中心支行账户;(4)2011年9月26日向深圳市利明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付款1000万元;(5)2011年10月31日向工行上海分行付款3215.83万元;(6)2011年12月13日向控股股东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泰)付款1302.17万元;(7)2011年12月13日向华信泰付款33482万元。

经我局向相关银行查询,裕荣华上述银行收付交易均未真实发生。

二、你公司2011年年报披露,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票据余额34705万元;2012年半年报披露,截至2012年6月30日公司应收票据余额35500万元;2012年年报披露,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票据余额36455.83万元。

你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信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信实)财务资料记载了以下交易:(1)2011年12月,珠海信实向珠海青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青禧)购买了银行承兑汇票37张,票面金额合计为34705万元。(2)2012年5月向天津同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同杰)购买银行承兑汇票36张,票面金额合计为35500万元;向天津同杰支付银行承兑汇票30张,票面金额合计28565万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6200.03万元。(3)2012年9月、10月期间,收到天津同杰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44张,票面金额合计为36455.83万元;将36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天津同杰,票面金额合计35500万元。

经我局向相关银行查询:除2011年12月珠海信实收到的1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万元)查无此票外,其他与上述珠海信实财务资料记载所收付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相一致的票据背书中,均没有记载珠海信实、珠海青禧、天津同杰的背书信息;珠海信实财务资料记载向天津同杰银行转帐支付6200.03万元的交易未真实发生。此外,你公司和相关银行分别提供的票据复印件还存在部分票据票面信息或样式不一致等情况。

三、你公司2013年一季报披露,截至2013年3月31日公司应收票据余额为37000万元;2013年半年报披露,截至2013年6月30日公司应收票据余额为37800万元;2013年年报披露,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预付账款余额26262.51万元。

你公司财务资料记载了一下交易:(1)2013年2月,将44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天津同杰,票面金额合计为36455.83万元,收到天津同杰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37张,票面金额合计37000万元。(2)2013年6月,将37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天津同杰,票面金额合计为37000万元,收到天津同杰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40张,票面金额合计37800万元.(3)2013年11、12月期间将28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4家公司,票面金额合计为25800万元,形成预付账款。(4)2013年12月将12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2家公司,票面金额合计为12000万元。

经我局向相关银行查询:与你公司账面记载收到天津同杰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相一致的票据背书页中,均没有记载天津同杰、你公司的背书信息;与你公司账面记载背书给天津同杰及其他6家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相一致的票据背书页中,均没有记载你公司、天津同杰和其他6家公司的背书信息。此外,你公司和相关银行分别提供的票据复印件还存在部分票据票面信息或样式不一致等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一)立即公告本决定书内容;(二)于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如实公开说明上述交易的真实情况;(三)说明上述情况对你公司2011-2013年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博元投资 公告编号:临2014-064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

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及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目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本公司如存在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年6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1406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上述信息本公司已于2014年6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14-033)。

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2014]38号,以下简称《决定》),根据该《决定》记载,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发现2011年间,子公司珠海裕荣华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资料记载的部分银行交易收付交易未真实发生;2011年-2013年间,公司和子公司应收票据交易存在背书情况不实等情况。责令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情况进行公开说明。《决定》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因前述《决定》涉及事项,可能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可能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公司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三十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本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1.12.6条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股票将于12月9日恢复交易。请投资者充分关注前述公司被立案调查事项和相关进展,以及公司股票因此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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